索引号:014000650/2016-20259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6-10-17 00:00:00 |
名 称:关于对311国道东海改线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6﹞103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对311国道东海改线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6﹞103号
东海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报送的《311 国道东海改线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江苏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6〕163号)及东海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东环发〔2016〕51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东海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恢复和补偿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仅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原则同意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建设。
二、原则同意东海县环保局的意见。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局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切实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
(二)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对施工表土剥离单独堆存,用于施工结束后的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做好土石方平衡,减少弃渣量。禁止在沿线生态红线区域内设置施工营地等大型临时设施。
(三)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控制施工噪声污染。在居民区等敏感目标附近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高噪声施工机械应远离环境敏感目标布设,并采取隔声措施,夜间不得安排施工,确需连续作业的,应向提前相关部门报告并获得许可后方可施工。
(四)采取作业场所设置围挡、物料堆场进行遮盖、施工区域及时洒水等措施控制施工期扬尘。施工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遮盖措施,选择居民较少的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洗。
(五)优化该工程所涉及的水环境及生态敏感区域内桥梁设计及施工工艺,跨河桥梁桩基础施工应安排在枯水期,涉水桥墩采用钢围堰施工并设泥浆沉淀池。施工生活污水应妥善收集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在施工场地设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防尘,严禁向清水通道维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排放污水。
(六)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防治措施,加强交通管理和道路养护。合理规划工程沿线土地的使用,工程两侧规划控制区域内应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七)加强石安河桥防撞保护,设置防撞护栏并延伸至路基段,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地方环保部门、水利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切实保障石安河水质安全。
(八)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并妥善处理处置,不得向环境排放。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工程竣工后须向我厅申办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四、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连云港市环保局和东海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6-320722-48-01-113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