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6-20251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发文日期:2016-10-09 00:00:00
名 称:关于省环保厅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的通知 文件编号:苏环办﹝2016﹞248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省环保厅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09 00:00浏览次数:

苏环办﹝2016﹞2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6号)要求,对于应当由省环保厅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2016年10月15日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省环保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省环保厅通过竞争方式选择验收监测或调查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省环保厅支付。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基本流程

  (一)省环保厅收到验收申请后委托技术审查单位编制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方案。省环保厅将在官方网站公告验收监测或调查方案,提出申报条件,公开征集该项目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公告期为五个工作日。

  (二)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环保厅。

  (三)省环保厅将在公告截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申报单位综合能力确定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最终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二、相关要求

  (一)验收监测单位为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验收监测单位应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验收监测单位近两年内应当主持编制不少于10项验收监测报告(不含表,以被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受理或批复为准,同一项目多份报告不重复计算,下同)。

  (二)验收调查单位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省级环境技术评估机构、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省级环境技术评估机构可以委托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验收调查单位近两年内应当主持编制不少于10项验收调查报告。

  (三)省环保厅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参与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息管理平台”(http//www.jsem.net.cn)登记、公开检测能力。除了特别申明并经省环保厅同意外,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不得分包、转包环境监测工作。

  (四)省环保厅建立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黑名单制度。如有单位或单位内工作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存在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记录被通报或处罚,或者在承接省环保厅委托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时被通报,该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自被通报或处罚之日起一年内暂停承接省环保厅委托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