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6-20300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6-11-18 00:00:00 |
名 称:关于对宿迁洁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0辆环卫类专用车辆改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6〕119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对宿迁洁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0辆环卫类专用车辆改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6〕119号
宿迁洁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300辆环卫类专用车辆改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6〕142号)及沭阳县环保局预审意见(沭环预审〔2016〕1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沭阳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在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现有厂区内,建设年产300辆环卫类专用车辆改装项目。
二、同意沭阳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地面冲洗水、试漏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接入金风环保(沭阳)有限公司集中处理。本项目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三)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及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二甲苯、VOCs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建设不小于60m3应急事故池,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和贮存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八)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厂界外须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该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九)加强厂区绿化,在厂界四周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
(一)大气污染物:烟(粉)尘≤0.0266吨,VOCs≤0.33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1828吨,COD≤0.548吨,氨氮≤0.054吨,总磷≤0.008吨,SS≤0.253吨,石油类≤0.00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项目建成投用后,按规定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宿迁市、沭阳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6-321322-36-02-10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