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6-20287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6-11-07 00:00:00 |
名 称:关于对346国道七乡河大道至柳塘互通段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6〕118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对346国道七乡河大道至柳塘互通段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6〕118号
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346国道七乡河大道至柳塘互通段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6〕165号)、南京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宁环建〔2016〕48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南京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恢复和补偿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仅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原则同意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建设。
二、原则同意南京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切实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各类临时用地尽可能设在荒地或本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少占耕地,避让国家森林公园等生态红线区域。施工产生的桥梁桩基出渣和拆迁建筑垃圾尽可能回用,优化土石方平衡方案,尽可能减少取土量。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恢复方案,表层土壤耕作层应进行剥离和保存,用于复垦和绿化,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复垦、复绿等生态恢复措施,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墙或临时声屏障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在居民区、学校等声环境敏感点附近禁止夜间施工,并在相应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志,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一步比选、优化《报告书》提出的营运期噪声防治措施,全线采取低噪声路面,并针对不同情况安装隔声窗、设置绿化带等噪声防护措施,确保敏感点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运营期加强对沿线敏感点噪声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进一步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出现扰民问题。
商请并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工程沿线土地的使用。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噪声防护距离内新建学校、医院和住宅等敏感建筑物。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各类废水排入沿线生态红线区域。合理规划建设施工期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生产性施工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妥善处置。跨河桥涵桩基施工应于枯水期进行,跨河桥梁施工采取围堰方式。施工泥浆进行沉淀、干化处理。合理建设路面、桥面径流收集、导排系统,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经收集后的径流须排入无渔业、饮用水功能的非敏感水体。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恶臭扰民。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并设围墙或简易围屏,施工期采取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物料拌合站及物料堆场布置在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下风向300米以外区域。施工机械燃用低硫燃料油,并定期检测与保养。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弃土、弃渣、建筑垃圾及时收集清运,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存储,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加强施工期跟踪观测,发现施工场地遗留危险废物、受污染场地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必要时组织开展环境生态修复工作。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在七乡河大桥、九乡河大桥及滨江河-铁路专用线桥两侧设置事故池,加强运营期运输车辆管理,配备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完善应急措施并纳入到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工程竣工后须向我厅申办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四、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南京市环保局、栖霞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项目代码:2016-320113-54-01-210884)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