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6-20061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6-03-31 00:00:00 |
名 称:关于溧阳至广德高速公路(江苏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6﹞31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溧阳至广德高速公路(江苏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6﹞31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报送的《溧阳至广德高速公路(江苏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意见的函(苏交计〔2016〕2号)、江苏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溧阳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交通运输厅相关意见、技术评估意见及溧阳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恢复和补偿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对项目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仅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原则同意溧阳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厅须全面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和生态修复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加强沿线生态保护。根据相关保护管理规定和相应主管部门意见,严格落实工程临近天目湖风景名胜区、大溪水库水源涵养区等生态红线区域的各项保护和生态补偿措施。
严格划定施工范围,设立警示标志,在临近生态红线管控区内施工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治措施;严禁在生态红线管控区内设置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材料堆场、车辆停放地、取土场等临时工程,临时工程尽可能设在荒地或本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选用对水生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做好土石方平衡,减少弃渣量;施工表土剥离单独堆存,用于施工结束后的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修复和补偿措施。
(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点附近,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高振动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进一步比选、优化《报告书》提出的营运期噪声防治措施,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措施,确保敏感点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运营期加强对沿线敏感点噪声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进一步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出现扰民问题。
商请并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工程沿线土地的使用,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在线路两侧噪声不同区段达标防护距离内,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三)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水环境保护,严格执行沿线临近天目湖风景名胜区、大溪水库水源涵养区等生态红线区域的相关保护、管理规定,落实环境敏感路段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合理规划建设施工期废水收集、处理系统。跨河桥涵桩基施工应于枯水期进行,桥涵基础施工采取钢围堰防护,施工泥浆进行沉淀、干化处理;定点设置施工机械、车辆冲洗点,混凝土拌和站远离水体,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尽量利用现有设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具备条件的应经临时化粪池预处理后就近用于农田施肥,严禁向环境敏感区域内排污。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建设收费站、服务区排水系统。服务区、收费站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绿化。桥梁设置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将初期雨水排放至非敏感区域。对服务区、收费站污水收集设施、垃圾暂存场所、加油站油罐区采取防渗措施,降低对地下水的影响。
(四)落实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的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物料堆场应设置在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的主导风向下风向200m以外。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弃土、弃渣、建筑垃圾及时收集清运,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存储,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和监控,编制危险品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预案,并纳入到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
(七)根据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确实可行的措施保护沿线文物。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控计划。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工程竣工后须向我厅申办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四、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溧阳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按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及我省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本项目须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