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6-20107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发文日期:2016-05-20 00:00:00
名 称:关于对524国道(原227省道)相城区段改扩建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6﹞49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对524国道(原227省道)相城区段改扩建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05-20 00:00浏览次数:

苏环审﹝2016﹞49号

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524国道(原227省道)相城区段改扩建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意见的函(苏交计〔2016〕42号)、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6〕45号)及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苏环建〔2016〕60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524国道(原227省道)相城区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我厅于2012年批复,因工程发生重大调整,本次对524国道(原227省道)相城区段改扩建工程进行重新环境影响评价。

  二、已建段部分未按原环评文件及批复落实环保要求即通车,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苏州市相城区环保局依法进行了处罚(苏相环罚〔2016〕8号)。你单位应认真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并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的相关要求。

  三、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交通运输厅相关意见、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恢复和补偿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对项目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仅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重大变更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原则同意省交通运输厅、苏州市环保局的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局须全面落实相关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和生态修复措施要求,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在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各类临时用地尽可能设在原有道路或本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少占耕地,避让生态红线区域。施工产生的桥梁桩基出渣和拆迁垃圾尽可能回用,优化土石方平衡方案,尽可能减少外购土方量。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恢复方案,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表层土壤耕作层应进行剥离和保存,用于复垦和绿化。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复垦、复绿等生态恢复措施,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布置施工场地、控制作业时间,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高振动作业和物料运输。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墙或声屏障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并在相应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志,防止噪声扰民。

  进一步比选、优化《报告书》提出的营运期噪声防治措施。全线采用低噪声路面,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措施,确保敏感点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运营期加强对沿线敏感点噪声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进一步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出现扰民问题。

  商请并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工程沿线土地的使用,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在线路两侧噪声不同区段达标防护距离内,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规划建设施工期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生产性施工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妥善处置。施工期各类废水禁止排入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区及敏感水体。优化环境敏感路段的路面、桥面径流收集导排系统及集水池,出水口接入非敏感水体。制定环境事故风险应急预案,加强运营期运输车辆管理,配备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完善应急措施。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并在施工现场设围墙或简易围屏。施工期采取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物料拌合站采用密封性好、除尘效率高的拌合设备,物料拌合站及物料堆场布置在环境敏感点下风向300米以外区域。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弃土、弃渣、建筑垃圾及时收集清运,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存储,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和监控,编制危险品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预案,并纳入到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控计划。

  (八)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九)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十)对照《关于对227省道相城区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2〕233号)的要求,对已建成路段尽快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必要时采取补充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工程竣工后,须向我厅申办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苏州市环保局、相城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七、按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及我省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本项目须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再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