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6-20082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发文日期:2016-05-04 00:00:00
名 称:关于对S002南京浦口瓦殿互通至桥林浦乌路段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6﹞39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对S002南京浦口瓦殿互通至桥林浦乌路段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05-04 00:00浏览次数:

苏环审﹝2016﹞39号

南京市浦口区交通运输局:

  你局报送的《S002南京浦口瓦殿互通至桥林浦乌路段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意见的函(苏交计〔2016〕43号)、江苏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6〕42号)及南京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宁环建〔2016〕15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意见、技术评估意、南京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恢复和补偿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仅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原则同意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建设。

  二、原则同意省交通运输厅、南京市环保局的意见。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局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切实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各类临时用地尽可能设在荒地或本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少占耕地,避让生态红线区域,施工期临近三岔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路段红线西侧设置围挡。优化土方平衡方案。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恢复方案,表层土壤耕作层应进行剥离和保存,用于复垦和绿化,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复垦、复绿等生态恢复措施,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墙或临时声屏障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在居民区等声环境敏感点附近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并在相应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志,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523-2011)。进一步比选、优化《报告书》提出的营运期噪声防治措施,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措施,确保敏感点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运营期加强对沿线敏感点噪声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进一步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出现扰民问题。

  商请并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工程沿线土地的使用,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在线路两侧噪声不同区段达标防护距离内,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三)合理规划建设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施工期生产性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妥善处置。各类废水禁止排入沿线生态红线区域。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施工期采取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物料拌合站采用密封性好、除尘效率高的拌合设备,避免对沿线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造成影响。

  (五)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并妥善处理处置,不得向环境排放。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工程竣工后须向我厅申办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四、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南京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按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及我省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本项目须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