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6-20177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6-07-18 00:00:00 |
名 称:2016年7月1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2016年7月1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7月18日—2016年7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081;Email:hpc@jshb.gov.cn。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环保厅环评处,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国信射阳港电厂扩建1×66万千瓦项目 |
射阳县 |
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本项目为原址扩建1台1867.4t/h 超超临界直流炉+1台684MW超超临界二次再热凝汽式汽轮发电机,1台660MW水氢氢冷发电机。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苏发改能源发〔2016〕66号文同意本工程纳入2015年度火电规划建设方案。工程建设“上大压小”落实小火电关停容量304.5MW、“煤炭减量替代”削减量煤炭116.29×104t/a。 |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站公示、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等形式开展。建设单位于2016年2月29日将本工程基本情况于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第一次信息公示,公示了项目的基本信息,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于2016年4月28日在江苏环保公众网和距离本项目较近的部分居民点和企业对本项目进行了第二次公示,向公众告知了项目情况,并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查询方法和链接,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第二次公示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周边分发298份意见征询表,其中团体27份,个人271份,调查问卷无反对意见。建设单位于2016年5月30日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了报告书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
无 |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锅炉烟气治理采用低氮燃烧技术+SCR脱硝(还原剂采用液氨),五电场低温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锅炉烟气经一座高度不低于240米烟囱排放。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落实物料储运、碎煤等工序的粉尘控制措施,减轻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应在厂内分质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海水直流冷却系统需控制温排水对海洋环境的不利影响。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东、西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南、北侧厂界噪声达到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该项目建成后全厂区各煤码头卸船机、输煤转运站、煤场、灰库、石灰石制粉车间及液氨储罐周围均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该项目配套的升压站和电力送出工程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9、尽快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并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 10、本项目投产前须按总量平衡方案落实到位并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 11、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