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6-20157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6-07-04 00:00:00 |
名 称:关于对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搬迁项目(桥林厂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6﹞64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对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搬迁项目(桥林厂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6﹞64号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搬迁项目(桥林厂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6〕99号)及南京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宁环建〔2016〕27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南京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新城PKd012次单元拟定地点,实施搬迁项目(桥林厂区)。
二、同意南京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脱脂、电泳、磷化、乳化等工段产生的工业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接管至浦口区桥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其中含镍废水须在车间排口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后,接入废水预处理系统。厂区不得另设置废水外排口。
(三)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及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天然气加热炉烟尘及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非金属加热炉二级标准,SO2和NOX排放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热水锅炉(燃烧天然气)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临交通干线一侧执行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建设不小于800m3应急事故池,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和贮存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八)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车身厂焊装车间、车身厂涂装车间、总装厂总装车间、变速箱分公司变速箱车间、旅行车联合厂房界外须分别设置3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学校、医院等保护目标,但澳淇海冰淇淋公司位于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按照浦口区政府承诺,本项目建成投产前,澳淇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原料仓库、产品库等须迁至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之外。今后该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本项建成投用后,黑墨营、红山路老厂区涉及本次搬迁的所有生产车间必须彻底停产并拆除生产设备,地方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建设单位须对搬迁后的老厂区开展场地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必要时组织开展环境生态修复工作。完成“以新带老”措施,列入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
(十)加强厂区绿化,在厂界四周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一)本项目涉及110kV降压站等电磁辐射建设内容,不在本次环评范围内,须按要求另行环评、报批。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
(一)大气污染物:烟(粉)尘≤3.44吨,SO2≤0.11吨,NOX≤21.21吨,VOCs≤52.80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449544吨,SS≤116.91吨,COD≤186.15吨,氨氮≤2.2吨,总磷≤2.29吨,石油类≤5.07吨,锌≤0.23吨,镍≤0.0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项目建成投用后,按规定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南京市、浦口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