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6-14513 | 组配分类:危废审批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6-08-02 00:00:00 |
名 称:关于内蒙古国华呼伦贝尔发电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 | 文件编号:苏环固函〔2016〕1151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内蒙古国华呼伦贝尔发电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6-08-02 00:00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贵厅《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6〕229号)收悉。盐城市亭湖区环保局根据贵厅来函及企业申请信息,对江苏龙净科杰催化剂再生有限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及接收能力进行了审核,我厅对该转移事项复函意见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同意江苏龙净科杰催化剂再生有限公司接受内蒙古国华呼伦贝尔发电有限公司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HW49,900-048-49)250吨进行处置利用,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请贵厅督促废物产生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废物在转移过程中的有关污染防治措施,运输路线必须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同时要求废物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盐城市亭湖区环保局。我厅委托盐城市亭湖区环保局对接受单位接受、处置利用废物的各个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1日
(联系人:刘芳红联系电话:025-58527383)
抄送: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亭湖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