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6-14867 | 组配分类:危废审批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6-08-23 00:00:00 |
名 称:关于江苏振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 | 文件编号:苏环固函〔2016〕1303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江苏振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6-08-23 00:00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现有我省江苏振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拟将产生的精馏残渣(HW11,261-026-11)500吨,委托贵省新疆金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处置(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请进一步核实)。拟转移废物采用道路运输,转移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商经废物接受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我厅特此函致征询贵厅意见,是否同意新疆金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接收并处置江苏振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产生的上述固体废物,并请于函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函复我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22日
联系人:李青 联系电话:025-8366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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