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6-15149 | 组配分类:危废审批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6-09-02 00:00:00 |
名 称:关于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 | 文件编号:苏环固函〔2016〕1383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6-09-02 00:00浏览次数: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危险废物转移商榷函》收悉。宜兴市环保局根据贵厅来函及企业申请信息,对江苏中耐催化剂再生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及接收能力进行了审核,我厅对该转移事项复函意见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同意江苏中耐催化剂再生技术有限公司接受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旧名录HW49,新名录HW50,772-007-50)270吨进行处置利用,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
请贵厅督促废物产生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废物在转移过程中的有关污染防治措施,运输路线必须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同时要求废物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宜兴市环保局。我厅委托宜兴市环保局对接受单位接受、处置利用废物的各个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2日
(联系人:刘芳红联系电话:025-58527383)
抄送:无锡市环保局、宜兴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