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6-15328 | 组配分类:危废审批 |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 发文日期:2016-09-20 00:00:00 |
名 称:关于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 | 文件编号:苏环固函〔2016〕1445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6-09-20 00:00浏览次数: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现有我省高邮市光明化工厂拟将产生的废机油(HW08,900-249-08)3吨、固化后的精馏残渣(HW11,261-010-11)180吨、废水处理污泥(HW45,261-081-45)200吨、精馏残渣(HW11,261-010-11)850.62吨、废甲醇溶液(HW42,900-499-42)8.6吨、废水处理结晶氯盐(HW45,900-036-45)1.5吨,委托贵省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进行处置。拟转移废物采用道路运输,转移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商经废物接受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我厅特此函致征询贵厅意见,是否同意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接收并处置高邮市光明化工厂产生的上述固体废物,并请于函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函复我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18日
联系人:李青 联系电话:025-8366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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