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四类征税对象,明确免税减税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明年起就将正式施行了,具体如何操作?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二条,明确了环保税法纳税人、征税对象,细化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种计算方法有关具体情形,具体明确了对环保税法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情形,在环保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空间保护税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关于纳税人,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征求意见稿也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征税对象作了解释和细化。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上述应税污染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针对国家当前正在分阶段分行业实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求意见稿也有所考虑,规定对按照国家分步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规定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或者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超过标准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纳税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损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
对于普遍关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工作如何配合,征求意见稿指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