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7-06062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发文日期:2017-08-07 00:00:00
名 称:关于对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年产112万吨不锈钢连铸板坯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7〕33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对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年产112万吨不锈钢连铸板坯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7-08-07 00:00浏览次数:

关于对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年产112万吨不锈钢连铸板坯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年产112万吨不锈钢连铸板坯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771号)及响水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响环预〔2017003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擅自改变工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盐城市环保局和响水县环保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648号、响环罚字﹝2016027号)。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响水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进行建设。

  三、同意响水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报告书》所述内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时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厂界达标。颗粒物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表4标准;氟化物排放参照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标准电渣冶金氟化物标准;铬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5标准;镍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铜、钴、镍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标准;SO2NOx排放参照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2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该项目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按照《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 2019-2012)要求处理后回用于连铸工序,不外排。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投运后,须按照固废管理要求对尾渣进行危废鉴别,如鉴别结果属于危险固废,应根据危废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根据《报告书》所述,本项目不锈钢车间、原料仓库、钢渣处理场分别设置400米、50米、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八)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严格落实20176月省经信委《关于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不锈钢冶炼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苏经信产业﹝2017364号)的相关要求,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须在本项目投产前,彻底拆除260吨炼钢转炉,将2座炼铁高炉进行永久封存或彻底拆除。

  (十)落实项目“以新带老”措施,加快实施现有项目冶炼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

  (十一)按照国家、省和设区市相关环保管理要求,落实一期项目和江苏成钢集团有限公司关停后原场地的污染调查,必要时开展相关污染修复工作。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烟(粉)尘≤195.96吨、氮氧化物≤5.589吨、二氧化硫≤0.887吨、镍及其化合物≤1.469吨、铬及其化合物≤0.415吨、氟化物≤0.869吨。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并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盐城市环保局和响水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87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7-320000-32-03-62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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