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7-06087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江苏省环保厅 发文日期:2017-09-26 00:00:00
名 称:关于对新建盐城至南通铁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7〕48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对新建盐城至南通铁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7-09-26 00:00浏览次数:

江苏省铁路办公室:

  你单位报送的《新建盐城至南通铁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报批)》(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7〕100号)及南通市环保局、盐城市环保局和张家港市环保局、海安县行政审批局、如皋市环保局、东台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受环保部委托(环评函〔2016〕100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南通市环保局、盐城市环保局和张家港市环保局、海安县行政审批局、如皋市环保局、东台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恢复和补偿、风险防范等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仅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原则同意南通市环保局、盐城市环保局和张家港市环保局、海安县行政审批局、如皋市环保局、东台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制订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切实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并在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优化线位走向,减轻铁路建设对沿线居民、生态红线区域等敏感目标的影响。

  (二)加强沿线生态保护。根据相关保护管理规定和相应主管部门意见,严格落实工程穿(跨)越清水通道维护区等生态红线区域的各项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措施。各类临时用地尽可能设在荒地或本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少占耕地,避让生态红线区域。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作业方式,减缓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加强环保宣传教育,禁止施工人员捕杀野生动物。严控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按照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做好土石方平衡,减少弃渣量。施工表土剥离单独堆存,用于施工结束后的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和取土场进行生态恢复,开展工程沿线景观设计工作,确保工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墙或声屏障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点附近,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高振动施工作业,并在相应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志,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进一步比选、优化《报告书》提出的营运期噪声及振动防治措施。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措施,确保敏感点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运营期加强对沿线敏感点噪声、振动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进一步噪声、振动防治措施,避免出现扰民问题。

  商请并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工程沿线土地的使用,严格控制线路两侧噪声、振动防护距离内新建学校、医院和住宅等敏感建筑物。积极配合地方政府落实环境敏感目标功能置换工作,项目运行前须完成《报告书》提出的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范围内和与既有铁路包夹地带内环境敏感目标的功能置换或搬迁,并作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之一。

  (四)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各类废水排入沿线生态红线区域。合理规划建设施工期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生产性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妥善处置。跨河桥涵桩基施工应于枯水期进行,跨河桥梁涉水施工采取围堰方式。跨越通榆河桥梁设计应采取一跨过河,不设水中桥墩。施工泥浆进行沉淀、干化处理。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建设场站给排水系统。各车站及维修车间等配套设施新增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分别经预处理后尽量回用,剩余尾水应尽可能接管排入市政管网。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恶臭扰民。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物料拌合站及物料堆场并设围墙或简易围屏,施工期采取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物料拌合站采用密封性好、除尘效率高的拌合设备。施工机械燃用低硫燃料油,并定期检测与保养。营运期全线车站采暖、供水等均采用清洁能源。

  (六)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弃土、弃渣、建筑垃圾及时收集清运,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存储,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运营期管理,配备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完善应急措施并纳入到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

  (八)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

  (九)本工程涉及的电磁环境影响不在本次评价之内,需另行评价并办理审批手续。

  (十)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一)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外排):废水量≤66576吨,化学需氧量≤3.63/3.33吨、悬浮物≤1.15/0.66吨、石油类≤2.36/0.06吨。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苏州市环保局、南通市环保局、盐城市环保局和张家港市环保局、通州区环保局、港闸区环保局、海安县环保局、如皋市环保局、亭湖区环保局、城南新区环保局、大丰区环保局、东台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按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及我省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本项目须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七、本批复生效后,原环评批复(苏环审〔2016〕100号)废止。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6-000052-53-01-00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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