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8-05230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18-05-30
名 称:关于对新建铁路苏南沿江铁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8〕16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对新建铁路苏南沿江铁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8-05-30 15:13浏览次数:

江苏省铁路办公室:

你办报送的《新建铁路苏南沿江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8〕34号)及铁路沿线南京市、常州市、句容市、江阴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路线起于南京南站,经南京市、常州市、句容市、江阴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引入太仓站。新建正线长度278.145公里,新建江宁联络线5.079公里、太仓联络线7.643公里,代建泰锡宜铁路同步实施工程6.0公里、通苏嘉铁路同步实施工程13.60公里。正线按双线高速铁路客运专线标准建设,设计速度目标值350公里/小时。全线共设车站8座,其中新建站7座,改建站1座,新建线路所2个。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沿线地方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沿线规划控制,确保搬迁或功能置换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开工前,尚须取得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

二、原则同意沿线地方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和施工方案。合理优化项目穿越各生态敏感区、各居民集中区的路由,优化路线敷设方式和各弃土(渣)场选址方案,减少噪声排放和生态破坏,并确保满足江苏省区域生态红线保护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各项措施。你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功能,线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物,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内区域,禁止规划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

(二)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对噪声超标敏感点采取设置声屏障、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做好沿线声屏障的专项设计,确保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要求或不低于现状。施工期应加强对高噪声设备和工程车辆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加强噪声、振动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增补、完善保护措施,避免噪声和振动扰民。

项目运行前须完成《报告书》提出的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范围内和与既有铁路外轨中心线、相邻公路路肩60米夹心地带内环境敏感目标的功能置换或搬迁工作,并作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之一。

(三)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项目穿越茅山风景名胜区、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路段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强化相关环保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范围,严禁在生态红线区域内设置预制场、混凝土拌合站、施工营地、取(弃)土场等临时工程。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禁施工废水、废渣排入生态红线区域。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取(弃)土场及沿线站场等采取生态恢复措施。

严格落实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及各项渔业资源保护与补偿措施,渔业资源生态补偿经费纳入工程投资,切实保护好水生生物资源。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桥梁形式跨越滆湖备用水源地和一干河新港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严格执行水源地保护相关规定。跨越保护区的施工路段设立水源保护区标示牌及拦挡设施,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取(弃)土场等临时工程,施工生产、生活污水禁止排入滆湖备用水源地和一干河新港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地方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完善水源保护区路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联动。

沿线各站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接入当地市政污水管网。太仓站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接入沪通铁路太仓站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同时预留远期接管条件。

(五)落实大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沿线车站采用清洁能源供暖,确保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施工期物料运输车辆采取密闭式运输,施工便道及时洒水抑尘,有效控制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生活垃圾收集后送环卫部门处理,建筑施工垃圾运至指定场所妥善处置。

(六)本工程涉及的电磁环境影响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需另行评价并办理报批手续。

(七)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四、项目建设期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南京市环保局、江宁区环保局、镇江市环保局、句容市环保局、常州市环保局、金坛区环保局、武进区环保局、常州经开区环保分局、无锡市环保局、江阴市环保局、苏州市环保局、张家港市环保局、常熟市环保局、太仓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生效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7-320000-53-01-13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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