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8-05253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18-07-09
名 称:关于对盐宝线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8〕22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对盐宝线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8-07-11 15:12浏览次数: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

你单位报送的《盐宝线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8﹞48号)及盐城市环保局、建湖县环保局、宝应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盐宝线航道由京杭运河口宝应船闸向东经黄土沟至盐城市龙冈镇与盐邵线汇合,西通大运河,东连通榆河,全长约 86公里。其中盐宝线约72.6公里,与盐邵线共线约13.4公里。盐宝线按四级航道进行整治,并考虑千吨级单船通行要求,与盐邵线共线按三级航道进行整治。建设内容包括航道工程、护岸工程、桥梁工程、航标工程、绿化工程、锚地工程、码头拆除工程等。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沿线地方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仅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原则同意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建设。

二、原则同意盐城市环保局、建湖县环保局、宝应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在盐城市蟒蛇河盐龙湖水源地准保护区段落,应严格执行水源地保护区相关规定。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取(弃)土场等临时工程,施工生产、生活污水禁止排入盐城市蟒蛇河盐龙湖水源地。

运营期船舶应按照《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妥善处置船舶生活污水、垃圾和油污水,不得向水域排放。在蟒蛇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边界处设置标志牌。海事部门加强对航道内船舶的监督和检查,特别是在盐城市蟒蛇河盐龙湖水源地内,杜绝偷排现象。对跨越盐城市蟒蛇河盐龙湖水源地、通榆河(亭湖区)清水通道维护区、西塘河重要湿地的桥梁,应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设置隔油沉淀池和事故池。加强对危险品运输管理,配备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挡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在居民区等声环境敏感点附近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并在相应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志。在航道沿岸设置的立体绿化、降噪林。运营期加强对船舶的运行管理以减轻运营期船舶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工程涉及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等生态红线区域的各项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补偿措施。严格划定施工范围,设立警示标志,在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内施工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治措施;严禁在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内设置施工场地、材料堆场、取(弃)土场等临时工程。选用水生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施工方式,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表层土壤耕作层应进行剥离和保存,用于复垦和绿化,施工产生的桥梁桩基出渣和拆迁建筑垃圾尽可能回用,减少弃土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修复和补偿措施。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围挡,物料运输车辆采取蓬盖式运输,施工便道及时洒水抑尘,有效控制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物料堆场设置应远离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避免对敏感区域空气环境造成影响;加强淤泥干化场恶臭污染控制措施,确保不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船舶生活垃圾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拆迁建筑垃圾运送至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指定弃渣场;企业拆迁厂区的开挖土方如确需运至弃土场,则应预先进行土壤污染物含量检测,满足相关标准后,方可外运至弃土场填埋;否则,需开展土壤修复。

(六)完善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配备事故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的应急预案联动相衔接。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四、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盐城市环保局、建湖县环保局、宝应县环保局负责。

五、本批复生效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8-320000-55-01-11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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