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沂市阳光热电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11-20 18:39浏览次数:

新沂市阳光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沂市阳光热电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沂市化工产业集聚区苏化片区外西侧。项目主体工程包括4×28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3用1备)、2×25MW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公辅工程包括新建化学水处理楼及室外设备、点火油罐区、渣仓及灰库、氨水罐、废气治理设施等,输煤系统、供水系统、供氨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等依托拟建的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租用新沂市溶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灰渣场作为应急灰渣场。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新沂市热电联产规划(2018-2020)》。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通过1根100米高排气筒排放。

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严格落实《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4号)相关要求;氨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项目酸碱废水经中和处理后、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排入晋煤恒盛中水回用池回用;含煤废水经煤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反渗透浓水部分回用于脱硫系统,多余部分与循环水排水一并排入晋煤恒盛浓盐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至中水回用池回用;锅炉排污水回用于冷却塔;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新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管网在本项目投产前须敷设至项目所在地。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及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该项目转运站、氨水罐区等设施边界各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所述,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九)该项目配套的升压站和电力送出工程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十)本项目正式投产前,你公司须配合新沂市人民政府关停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有热电项目。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设计/校核煤种):氮氧化物≤228.03/223.44吨,二氧化硫≤86.25/158.94吨,烟粉尘≤44.52/46.71吨,氨≤0.01173/0.01173吨,汞及其化合物≤0.04043/0.04043吨。

(二)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9-320381-44-02-31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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