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9-05387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19-11-20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区富强燃煤背压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9〕56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区富强燃煤背压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11-20 19:10浏览次数:

苏环审〔2019〕56号

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区富强燃煤背压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环罚书字﹝2019﹞77号)。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二、项目位于苏淮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主体工程包括2×390吨/小时高压煤粉锅炉(1用1备)、40MW级抽汽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公辅工程包括灰渣输送系统、供水系统、干煤棚、干灰库、渣仓、钢制油罐、废水治理、废气处理、事故池等,依托苏淮通用码头有限公司码头中转煤炭,租用江苏通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灰场作为应急灰渣场。

本项目为《淮安市区热电联产规划(2017-2020)》中规划的南部供热片区的辅助热源点,符合淮安市热电联产规划及相关批复。该项目实施后,将对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通过1根150米高排气筒排放。

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严格落实《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4号)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项目给排水系统。各类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在厂内分质处理后全部回用,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 表1水质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 3 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 第36号)的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

(六)加强施工期及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该项目设置干煤棚、碎煤机室、转运站、石灰石粉仓、灰库、1#渣仓、2#渣仓等设施边界各5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区等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九)该项目配套的升压站和电力送出工程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设计/校核煤种):氮氧化物≤129.9/130.6吨,二氧化硫≤61.6/75.3吨,烟粉尘≤22.01/20.08吨,氨≤0.72/0.73吨,汞及其化合物≤0.01/0.0096吨。

(二)水污染物: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厅委托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9-320851-44-02-30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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