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9-05388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19-11-21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国新新能源乘用车有限公司年产7万辆碳纤维轻量化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9〕58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国新新能源乘用车有限公司年产7万辆碳纤维轻量化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11-21 19:28浏览次数:

苏环审〔2019〕58号

江苏国新新能源乘用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国新新能源乘用车有限公司年产7万辆碳纤维轻量化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年产7万辆碳纤维轻量化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于2019年1月获江苏省发改委核准(苏发改工业发〔2019〕18号),项目拟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年产2万辆碳纤维轻量化纯电动乘用车能力,建设内容主要有:碳纤维复合材料车身成型、铝合金底盘(车架)、涂装、整车装配和试制,产品的验证、试验、检查,以及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生产;二期建设年产5万辆轻量化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能力,建设内容主要有:备件中心、CKD组装车间、成型一车间(混杂织物编织)、成型二车间、车身总成粘结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报告书》主要评价内容为一期建设内容中“产品的验证、试验、检查,以及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生产”和二期全部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为年产5万辆轻量化纯电动乘用车整车生产线,验证试验线及试车跑道(试验能力7万辆/年),其余建设内容分别执行2015年12月通过我厅审批的《江苏奥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投资年产2万辆碳纤维轻量化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苏环审〔2015〕151号)要求,2015年10月通过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审批的《江苏奥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新建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盐开环表复〔2015〕47号)要求。根据《报告书》所述,已批复的在建项目不涉及重大变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盐城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12-2030)》。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涂装车间调配、喷涂、烘干、刮腻子、腻子烘干、脱附等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车身总成粘结、总装工序参照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表1乘用车排放限值和表3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以及《报告书》引用标准;成型车间拉挤、预浸料、预成型、成型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及监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涂装车间喷涂、打磨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RTO燃烧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厂区污水处理站氨和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及表2标准。二工厂内共设排气筒9根。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项目水旋废水、冷凝废水、生活废水与淋雨试验废水等经厂内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接入盐城建工环境水务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严格执行《报告书》确定的试车跑道运行时间,其他时间不得运行。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及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项目二工厂设置成型一车间、成型二车间、总装车间边界外各50米,车身总成粘结车间、污水处理站边界外各100米,涂装车间边界外3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所述,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该范围内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本项目实施后,一工厂不得突破原环评及批复的排污总量,二工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5498吨、挥发性有机物≤7.1183吨(其中,醋酸乙酯≤0.0709吨、非甲烷总烃≤4.3387吨)、氨≤0.018吨、硫化氢≤0.0004吨、二氧化硫≤0.84吨、氮氧化物≤13.097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排入环境):

废水量≤32945/32945吨、化学需氧量≤10.577/1.6473吨、悬浮物≤5.0467/0.3295吨、氨氮≤0.8/0.2636吨、总磷≤0.16/0.0165吨、总氮≤1.28/0.4942吨、动植物油≤0.32/0.0329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8-320991-36-02-177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