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9-04658 组配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9-07-09
名 称: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48号建议的答复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4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6-20 15:05浏览次数: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048号建议的答复

 

崔国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我厅一直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建设。2013年,我厅与公检法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2014年,我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程序,规范办法,建立联动制度。2018年,我厅与公安机关建立“重点环境问题联合调查处理”机制,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明确联合调查范围、任务分工和交办督办事项。2018年底,又联合公检法部门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进行了全面细化,从职责分工、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信息共享与发布五个方面构建整体框架,明确了部门职责,细化了移送程序,完善了联动机制。同时,我厅积极推动各地探索建立联动机制。6年多来,联动工作取得实效,有力打击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逐年增加,2016年,全省公安、环保部门合力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45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14人,2017年侦办案件568件、抓获935人,2018年侦办案件537件、抓获1575人。

二、具体做法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协作中需要明确的事项进行讨论商定,形成会议纪要,各单位共同遵守。为应对突发情况,明确了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环境案件等八种需紧急磋商情形,可随时召集其余部门的对应业务机构进行讨论,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等五种应当立即通报其他部门商请支持和协助情形,由中央或者省领导批示交办的重点环境案件等五种实行联合督办情形。为更好地推进部门协作机制,目前正在商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驻生态环境部门联络员制度,以加强日常沟通、信息反馈和多方咨询,及时有效地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此项制度基本已商定完毕,将于2019年予以落实。

2.联合查办违法案件。联合工作开展以来,我厅和公安部门侦办了多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盐城辉丰公司案:针对盐城辉丰公司违法排污问题,我厅联合公安等部门成立省联合检查组,对辉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开展全面检查,对辉丰公司及其子公司停产整改情况开展驻点督查,督促推进环境问题整改。共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639万元;对辉丰公司董事长在内的26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常州金坛固废填埋案:我厅与省公安厅联合成立专案组,会同常州市政府共同督促指导金坛区及时、妥善处理非法填埋固废案相关工作。累计挖出填埋物和受污染土壤268吨并规范贮存,对非法填埋固废的昆山绿利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网保在内的7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场地生态修复、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等后续工作有序推进。

3.联合督办环境犯罪案件。我厅与省公安厅密切配合,联合督办各地办好办实环境犯罪案件。沿江八市交叉互查专项行动是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首次联合开展的异地执法检查,采取地方交叉互查和省级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了属地查不动、查不清、查不实的问题,做到有效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我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沿江八市共抓大保护交叉互查环保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检查问题的通报》,要求沿江八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结合问题清单,进一步调查核实、逐一见底,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移送行政拘留,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向公安机关移交66件(其中涉刑12件)。

4.联合指导各地开展工作。我厅定期邀请公检法部门专家对环境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从证据收集、移送流程、具体案例分析等多方面提高联合工作和办案能力。公检法部门也定期邀请我厅环境专家进行专业培训。2012年,常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常州市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制度》,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派驻环境保护执法联动人员制度、三级响应制度等多项内容。成立了全国首家环境保护联动执法中心,中心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集中办理、环保联动执法、环保警示教育于一体,内设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站、环境保护警务工作室、环境保护巡回法庭、环境公益协会四个机构,有效扭转了过去环保领域行政执法、司法和民间力量各自为战的局面,形成环境执法的强大合力。2016年我省被列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南通市积极开展试点,大胆探索,主动作为。截至目前,该市共有47家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实际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保证)金近1.5亿元,案例数量与赔偿资金均位居全国地级市前列,有关经验做法得到了生态环境部和省委办公厅的关注和推介。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认真研究建议,在今后工作中予以落实。

1.推进信息共享。《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应当积极建设、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违法或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使执法与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已实现对接,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案件以及情节较恶劣、影响较严重的案件,及时将案件信息上传至该平台,请司法机关帮助协调处理,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省司法厅将牵头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推动实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水平。目前,各地信息共享开展进度不一,仍需大力推动。

2.将综合治理网格化纳入联动工作。为充分调动群众力量,发挥监督作用,2015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让他们充分参与到生态保护工作中。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2018年12月,我厅印发了《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完善保护、奖励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制度,为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举报人保护和举报奖励工作提供具体可行的依据,调动了群众积极性。我厅将继续完善网格化建设,充分发挥网格员和群众“眼睛”的作用。

3.推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根据中办、国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部署要求,在总结吸纳试点经验基础上,我省制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与《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7部配套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诸多文件的出台,构成了独具江苏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地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支撑。省本级启动的案例正在持续推进,常州、南通、连云港、盐城、泰州等地也积极开展案例实践,探索创立修复(赔偿)保证金与担保制度。

4.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为督促各地抓实抓紧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2019年,省生态环境厅将与省公安厅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督查督办。一是对2018年涉刑生态环境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回头看”,严查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现象。在各地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对涉刑案件适时组织省级抽样复查。二是深入开展重大案件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指导各地用好“2+N”机制推动敏感、重大环境案件查处。三是邀请新闻媒体积极跟进,及时宣传发布联合执法信息和典型案件,回应社会关切,扩大影响面,提高震慑力。

5.强化对各地指导培训工作。强化行政刑事司法联动工作列入了我厅2019年重点工作内容。一是我厅将调度各地两法衔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适时总结通报。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工作,推广南通市试点经验做法。二是加大指导培训力度。我厅将学习《两高三部座谈会纪要》精神列入年度全省执法干部培训内容,邀请相关专家讲解授课,并指导各地科学适用相关规定要求办好相关案件。三是推动支持援助工作。各地在办理疑难复杂环境违法案件时,均可以向我厅寻求支持援助,调动全省环境执法和专家力量,有效有力推动案件办理。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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