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9-05351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19-09-03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兴化至东台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9〕37号 |
文件编号:苏环审〔2019〕37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兴化至东台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9〕37号
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
你局报送的《兴化至东台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及泰州市行政审批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恢复和补偿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仅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本项目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建设。
二、同意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及泰州市行政审批局的预审意见。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局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切实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
(二)施工期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做好土石方平衡,减少弃渣量,尽可能减少外购土方量,取土场应优先恢复为耕地。禁止在各类生态红线区域内设置施工营地等大型临时设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恢复方案,表层土壤耕作层应进行剥离和保存,用于复垦和绿化,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施工营地、搅拌站等临时占地落实土地平整、复垦、复绿等生态恢复措施,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挡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并在相应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志,防止噪声扰民。
运营期全线采用SMA路面,落实《报告书》所列安装声屏障、隔声窗等噪声防护措施,并加强噪声监测,避免噪声扰民。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划定建筑物与高速公路的控制距离,并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公路沿线的土地利用规划。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挡、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混凝土拌合站水泥仓、输送带、搅拌仓设置集气罩并安装除尘设备;沥青拌合站沥青加热罐、输送斗车、搅拌缸设置集气罩并采用有效烟气净化装置处理,沥青拌合站、混凝土拌合站应分别布置在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下风向300米以外区域,避免对沿线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造成不利影响。服务区加油站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并在加油站油罐区外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做好水环境污染防治。合理规划工程施工时间,桥梁施工应安排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期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运营期西溪服务区生活污水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荻垛收费站、东台西收费站(含养护工区)、东台南互通费站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中绿化标准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中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标准后回用。各类废水禁止排入沿线生态红线区域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项目穿越通榆河(东台市)清水通道维护区一级管控区段,严格落实《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17-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苏环审〔2018〕18号)“不得设置涉水桥墩,同时应设置完善的桥面初期径流及事故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等要求。
(六)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并妥善处理处置,不得向环境排放。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七)制定环境事故风险应急预案。对辞郎河大桥、X304分离式立交、东台西互通主线桥、泰东河大桥和通榆河特大桥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及应急收集池,对与泰东河有水力联系河流的跨河桥面设置收集系统,并强化桥梁护栏防撞设计,设置警示标牌,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配备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完善应急措施。
(八)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十)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局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厅委托盐城市、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盐城市、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城市东台生态环境局及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9-320000-53-01-119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