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0-10600 | 组配分类: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20-01-23 |
名 称:2020年1月省生态环境厅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文件编号:苏环罚〔2020〕1、2、3、4、5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2020年1月省生态环境厅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内容 | 执行情况 |
1 | 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江苏省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你公司2017年7月为天嘉宜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认为冷却结晶回收混二硝基苯能够达到预期效果,“项目变动后废水处理方式发生变化,回收了部分物料,不属于重大变动”,与天嘉宜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报告内容严重失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元整,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2.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在执行期间内 |
2 |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江苏省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于2017年受天嘉宜公司委托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将此工作转包给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但仍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名义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万元整,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2.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在执行期间内 |
3 | 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江苏省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委托,为天嘉宜公司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编制过程中,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和总工程师耿宏提出将硝化废料补充到论证报告中,论证报告编制者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李利芳提出增加硝化废料属于重大工艺变更,需要重新进行环评、审查和竣工验收,杨钢、耿宏最终商定硝化废料问题不写入论证报告,论证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元整,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 2.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在执行期间内 |
4 | 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江苏省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6月在为天嘉宜公司编制《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时,未对旧固废库内的危险废物种类、成份、来源及贮存时间进行查验,出具的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天嘉宜公司在没有满足环保条件的情况下复产。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伍万元整; 2.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在执行期间内 |
5 | 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 |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江苏省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你中心(原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5.4等规定,2016年12月为天嘉宜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未对现场固废仓库的危险废物进行查验,未对硝化工段的工艺进行全流程核查,没有发现硝化工段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重大变更,验收监测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 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5.4等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人民币拾捌万元整。 | 在执行期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