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0-11377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0-11-10
名 称:2020年11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射阳港电厂2×100万千瓦扩建项目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2020年11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射阳港电厂2×100万千瓦扩建项目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11-10 17:37浏览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0年11月10日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1月11日-11月17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082;Email:hpc@jshb.gov.cn。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射阳港电厂2×100万千瓦扩建项目

盐城市射阳县

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射阳港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区),拟在现有项目及辅助设施的基础上扩建2×100万千瓦发电项目。项目主体工程包括2100万千瓦机组及配套公辅工程。

 

项目采用网络公示、报纸、现场张贴公示等形式开展了公参调查。

 

1、建设单位于2020年4月20日在江苏环保公众网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建设单位于2020年7月31日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了征求意见稿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0年8月4日、8月11日在《射阳日报》进行了2次报纸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建设单位于20208月4日在项目所在地周边乡镇和村委会进行了公告张贴的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锅炉烟气治理采用低氮燃烧技术+SCR脱硝、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电袋+湿电除尘,两台锅炉烟气合用1240米高双管集束烟囱排放。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及发改能源〔20142093号文相关要求(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0.03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1级);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须在厂区内实现全部回用。本期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东、西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北、南侧厂界满足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水处理污泥送市政填埋场处置;废催化剂、废离子交换树脂、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和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脱硫废水处理系统调质产生的排固污泥暂按危险废物管理,经固废鉴别如属于危险废物则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项目新建取水口、取水泵房和部分取水管道位于射阳河(射阳县)清水通道维护区范围内,属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管控要求,需严格执行《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七)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在项目投入生产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向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项目煤场周围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上述范围内无居民点等敏感目标,该范围内今后亦不得规划建设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项目配套升压站、中水取水泵房和管线、运灰码头需另行办理环保手续,与项目同时设计、施工、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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