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0-11384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0-11-26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射阳港电厂2×100万千瓦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20〕41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射阳港电厂2×100万千瓦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11-26 14:59浏览次数:

 

苏环审〔2020〕41号

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射阳港电厂2×100万千瓦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盐城市射阳县射阳港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区),拟在现有项目及辅助设施的基础上扩建2×100万千瓦发电项目。项目主体工程包括2台100万千瓦机组及配套公辅工程。项目租用江苏国华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的灰场作为事故备用灰场。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2015年度火电规划建设方案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0〕514号),原江苏永泰发电有限公司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和原国信射阳港电厂扩建1×66万千瓦项目的厂址一并整合调整至射阳港电厂,建设射阳港电厂2×100万千瓦扩建项目(即本期工程项目),项目符合全省煤电布局要求。

项目符合《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要求,符合《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和《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锅炉烟气治理采用低氮燃烧技术+SCR脱硝、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电袋+湿电除尘,两台锅炉烟气合用1座240米高双管集束烟囱排放。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及发改能源〔2014〕2093号文相关要求(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不高于0.03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1级);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的管控,减少厂区内扬尘污染。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须在厂区内实现全部回用。本期项目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东、西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北、南侧厂界满足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水处理污泥送市政填埋场处置;废催化剂、废离子交换树脂、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和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脱硫废水处理系统调质产生的排固污泥暂按危险废物管理,经固废鉴别如属于危险废物则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项目新建取水口、取水泵房和部分取水管道位于射阳河(射阳县)清水通道维护区范围内,属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管控要求,需严格执行《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七)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配备事故应急物资,做好环境应急准备,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在项目投入生产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向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项目煤场周围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上述范围内无居民点等敏感目标,该范围内今后亦不得规划建设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项目配套升压站、中水取水泵房和管线、运灰码头需另行办理环保手续,与项目同时设计、施工、投运。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校核煤种):有组织排放:氮氧化物625.69/629.68吨,二氧化硫403.99/454.13吨,颗粒物(烟尘)60.66/69.1吨,汞及其化合物0.125/0.147吨。

(二)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江苏永泰发电有限公司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环评批复(苏环审〔2016〕55号)和原国信射阳港电厂扩建1×66万千瓦项目环评批复(苏环审〔2016〕76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20-320924-44-02-11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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