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0-11409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0-12-30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高炉产能置换及配套设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高炉产能置换及配套设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12-30 18:36浏览次数:

苏环审202048

 

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高炉产能置换及配套设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张家港市南丰镇冶金新材料产业园内。项目拟分三期实施,每期建设1座1320立方米高炉(依次为新1#高炉、新2#高炉和新3#高炉)及其配套公辅设施,产能通过淘汰现有4座500立方米高炉(1~4#高炉)、2座600立方米高炉(5、6#高炉)、1座700立方米高炉(7#高炉),按1.25:1减量置换而来,设计年产炼钢铁水360万吨(每座高炉120万吨)。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张家港市南丰镇冶金新材料产业园产业定位,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30号)等相关要求。项目已列入全省钢铁重点项目库,相关产能置换方案已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及公告。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苏大气发〔2018〕13号)以及《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19〕41号)及其附件中超低排放要求(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各类废水不得向外环境排放。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设备布局,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废渣处理及储存场所、废水处理站、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处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确保整改到位。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应严格落实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要求,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防护距离内现有居民住宅须按计划完成搬迁,今后亦不得在该范围内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你公司需配合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做好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搬迁工作,在环境敏感目标搬迁完成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十)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公司应落实超低排放改造承诺,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并加快超低排放改造监测评估。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监测评估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十二)项目投产前,产能置换方案中相应冶炼设备须按照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有关要求拆除到位。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404.88吨,二氧化硫≤125.6吨,氮氧化物≤317.52吨,削减替代来源为原高炉拆除。

    (二)水污染物:废水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完成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9-320582-31-03-67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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