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0-10527 | 组配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
发布机构:大气处 | 发文日期:2020-06-30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 省公安厅关于实施城市车辆、燃气车辆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 省公安厅关于实施城市车辆、燃气车辆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6-30 18:26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有关规定,我省将实施城市车辆、燃气车辆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城市车辆是指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中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燃气车辆是指装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城市车辆,应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燃气车辆,应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6b阶段要求。
四、凡在本通告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迁入本省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城市车辆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的燃气车辆,在本通告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后1个月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仍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五、各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公安厅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