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0-11334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0-07-06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7-06 12:36浏览次数:

苏环审〔202018

南通佳兴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区一期北横河南侧、中隔堤路西侧地块。项目主体工程包括6台270吨/小时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5用1备)、1台120吨/小时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前期调节,后期仅作为启动锅炉)、2台B10MW背压式汽轮机、2台CB30MW抽背式汽轮机及其配套公辅工程。项目应急事故灰渣场租用南通海鑫建材有限公司和南通华瑞建材有限公司的灰渣库(罐)。江苏嘉通能源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吨PTA、240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及10000吨苯甲酸、5600吨乙醛石化聚酯一体化项目聚酯装置产生的乙醛、乙二醇废气引入项目锅炉焚烧处理。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如东县热电联产规划(2018-2020)》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如东县热电联产规划(2018-2020)洋口港经济开发区供热片区调整方案>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9〕903号)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严格落实《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4号)相关要求;氨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二级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规定的限值。

    江苏嘉通能源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吨PTA、240万吨新型功能性纤维及10000吨苯甲酸、5600吨乙醛石化聚酯一体化项目聚酯装置产生的乙醛、乙二醇废气引入项目锅炉焚烧处理,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乙醛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限值并按气量比例折算,排放速率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非甲烷总烃标准限值,乙二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6限值并按气量比例折算。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各类废水应尽可能在厂区内实现回用,生活污水及剩余反渗透浓水接入凯泉(南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项目投产后应对废布袋、脱硫废水污泥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项目煤场堆场、氨水储罐区、T02转运站、T04/06转运站外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所述,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九)项目配套的供水管线工程、电力送出工程及升压站、供热管道工程、运煤码头、燃煤场外运输工程和进厂煤场前的T1转运站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十)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设计/校核煤种):氮氧化物≤467.85/487.54吨,二氧化硫≤327.49/341.28吨,烟粉尘≤99.30/103.23吨,氨≤35.56 /37.05吨,汞≤0.01/0.01吨,挥发性有机物≤6.77/6.77吨(其中乙醛≤4.08/4.08吨,乙二醇≤2.69/2.69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821600/821600吨,化学需氧量≤410.80/41.08吨,氨氮≤28.76/4.11吨,总氮≤36.97/12.32吨,总磷≤2.46/0.41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9-320623-44-02-36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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