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0-11350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0-08-19 |
名 称:2020年8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天钢铁集团(南通)有限公司中天绿色精品钢(通州湾海门港片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2020年8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天钢铁集团(南通)有限公司中天绿色精品钢(通州湾海门港片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0年8月19日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8月20日—2020年8月26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101;Email:hpc@jshb.gov.cn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邮 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中天绿色精品钢(通州湾海门港片区)项目 | 南通市海门区 | 中天钢铁集团(南通)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海门市包场镇(海门港新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3台330m2烧结机、1条300万t/a带式焙烧机球团生产线、3座65孔7m复热式顶装大容积焦炉、2座2400m3高炉、1座2300m3高炉、3座190t转炉、3套在线吹氩喂丝站、3套LF精炼炉、1套RH真空精炼装置、3台12机12流小方坯连铸机、4条精品棒材生产线、2条切分高棒生产线、1条单高棒生产线、1条高速线材生产线等,并配套建设公辅工程及环保设施,建成后年产成品钢材567万吨(棒材产品510万吨、线材产品57万吨)。 | 项目采用网络公示、报纸公示等形式开展了公参调查。 1、建设单位于2020年3月11日在江苏环保公众网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建设单位于2020年7月20日在海门港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网站进行了征求意见稿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0年7月23日、7月24日在《南通日报》进行了2次报纸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建设单位于2020年8月3日通过海门港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网站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 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按期完成拆迁工作的承诺函、建设单位关于中天绿色精品钢(通州湾海门港片区)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承诺 |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2、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应收集回用,不得外排;施工区域生活污水应收集处理,严禁排海。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实现全流程超低排放。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石灰窑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19);硫酸雾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表6特别排放限值;焦化单元酚氰水处理站产生的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和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同时应满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1号)及附件中超低排放要求;焦化单元制酸工艺尾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参照执行《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苏大气办〔2018〕13号)焦炉烟囱标准;项目大气污染物同时应满足《报告书》提出的企业污染物承诺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共设置排气筒136根,其中原料准备单元5根,烧结单元16根,球团单元5根,焦化单元16根,石灰窑单元8根,炼铁单元20根,炼钢单元16根,轧钢单元24根,固废利用单元18根,自备电厂4根,其他公辅工程4根。 4、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在厂内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5、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6、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投运后,对废微晶吸附材料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7、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应严格落实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要求,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海事等单位应急联动。落实《报告书》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9、项目沿东厂界设置650米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烧结车间周围600米、炼铁车间周围1200米、焦化车间周围900米、石灰焙烧车间周围4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厂界与居住区需设置不少于300米的空间隔离带,该范围内现有居民住宅须按计划完成搬迁,今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10、你单位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11、项目占用海门市沿海堤防生态公益林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取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前,不得占用相关区域、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12、项目投产前,产能置换方案中相应冶炼设备须按照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有关要求拆除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