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1-12302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1-01-19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年产10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年产10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1〕4号
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年产10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后年产10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依托已建厂房,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冲压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Pack车间、试车跑道和试制车间等,以及贮运工程、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等配套设施。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使用涂料产品应满足《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T 3500-2019)等要求。工艺废气中颗粒物(烟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漆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染料尘二级标准;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2862-2016)表1排气筒排放限值、表2单位涂装面积排放量限值和表3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TNV、RTO焚烧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自备锅炉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根据《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执行50毫克/立方米;厂区污水处理站氨和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的控制要求和排放限值。项目设排气筒22根。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硅烷化废水(含氮)经预处理后排入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精密机械产业园污水处理分公司集中处理;其他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与地面冲洗水、淋雨试验废水一并进入厂内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处理,一部分回用于冲厕和涂装车间,剩余部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污水处理分公司集中处理;生活污水、锅炉排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及车辆出厂清洗废水直接接管至污水处理分公司集中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化品库、危废暂存场所、化学品库、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消防水池、涂装车间、污水管道区域、冲压地沟等处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水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应急池等设施;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确保整改到位;落实分级防控体系要求,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定期开展演练;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人员和环境应急装备、设备和物资。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所述,在污水站排口和企业废水接管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根据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项目以涂装车间边界设置300米、焊装车间边界设置50米、电池pack车间、总装车间、污水处理站及危险废物仓库边界各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61325吨/161325吨,化学需氧量≤30.426吨/8.066吨,悬浮物≤14.136吨/1.613吨,氨氮≤1.687吨/0.807吨,总氮≤2.802吨/2.42吨,总磷≤0.187吨/0.081吨,石油类≤0.79吨/0.161吨,氟化物≤0.14吨/0.14吨,动植物油≤0.751吨/0.161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4.6958吨,二氧化硫≤3.037吨,氮氧化物≤9.221吨,挥发性有机物≤17.938吨(其中甲苯≤1.679吨,二甲苯≤0.568吨,乙酸乙酯≤2.197吨),氨≤0.016吨,硫化氢≤0.0015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厅委托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8-320562-36-03-15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