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1-11658 组配分类:辐射建设项目环评
发布机构:核管局 发文日期:2021-01-21
名 称:2021年1月21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2021年1月21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发布时间:2021-01-21 09:09浏览次数: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1

销售(含建造)和使用S250i型质子治疗系统项目

苏州

迈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拟在生产厂房内进行质子治疗系统的组装,不包括加速器的出束调试,生产活动属于非辐射类生产;在国内销售、安装调试和维修维护质子治疗系统;在国内销售美国迈胜医疗系统公司生产的Mevion S250i质子治疗系统,并负责后续的安装调试和维修维护。质子治疗系统的年最大生产、销售及安装调试量为5台。

(一)迈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将对其辐射工作人员采用多重剂量控制措施,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本项目治疗机房设有排风管道,换气次数不低于4次/小时,装置运行过程中通风系统保持开启,感生放射性气体由各区域屋面排入环境。考虑大气扩散和稀释,其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三)本项目产生的放射性废液主要是活化的冷却水,正常运行情况下,设备冷却水闭路循环不排放。冷却水若需要排放时,由用户单位负责收集和后续的暂存、排放。通常情况下,由迈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工程师、用户单位委托的质子治疗系统辐射防护设计方和建筑设计方,根据冷却水的排放量、浓度、排放方式等设计合理的、能满足审管部门要求的活化冷却水暂存容器/设施。活化的冷却水在排放前必须进行取样测量,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相关要求(总β放射性浓度不大于10Bq/L)以及用户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并经其批准后,方可排放。

(四)本项目质子治疗系统的常规操作期间不会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主要为质子治疗系统维护维修环节更换下来的一些易损易活化的结构部件,拆除的活化部件集中袋装/桶装收集后,暂存在治疗机房底层设备层指定区域内。经监测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解控标准的可回收利用部件,由迈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回收经监测满足解控要求的不可回收部件,解控后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由用户单位处理。对于不满足解控要求的的部件由用户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通过网络公示、项目所在地报纸公示、项目所在地张贴公示等方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至意见反馈截止日期,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

新建移动式X探伤项目

无锡

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

江苏玖清玖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现因业务发展需要,该公司拟在其厂区管件车间及压力容器车间划定区域开展移动探伤作业。公司拟为本项目配备4台X射线探伤机,并拟配备4名辐射工作人员,分为2组轮流进行移动探伤,拟对公司管件、压力容器等产品进行无损检测。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科学划定移动探伤现场控制区和监督区边界,规范设置“禁止进入”警告牌和电离辐射警示标识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三)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五)配备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监测1~2次。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107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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