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1-12308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1-01-27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连云港虹洋热电联产扩建项目(原场址)一阶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21〕8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连云港虹洋热电联产扩建项目(原场址)一阶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1-27 09:35浏览次数:

苏环审〔20218

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连云港虹洋热电联产扩建项目(原场址)一阶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拟在现有一期项目以西、苏海路以南空地内实施。项目主体工程包括6台800吨/小时(5用1备)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3台35MW级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3台60MW级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辅助设施。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区域发展规划》《连云港市热电联产规划(2017-2020)》。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锅炉烟气排放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及公司承诺浓度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超滤系统反洗废水、含煤废水、冷却塔排水、锅炉定连排水等厂内回用;化水系统反渗透浓水送江苏方洋水务有限公司徐圩新区再生水厂再生处理;锅炉化学清洗废水由专业单位清运后委外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东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设备布局,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化水车间、尿素溶液储罐区、盐酸罐区、液碱罐区、次氯酸钠罐区、油罐、事故油池、危废暂存库等处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确保整改到位。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应严格落实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要求,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同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配套的升压站、供热管网、厂外输煤栈桥等工程,应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三 、公司应协助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盛虹炼化一体化项目作出的相关承诺。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设计/校核煤种):二氧化硫≤335.01/444.84吨、氮氧化物≤487.84/488.01吨、颗粒物≤75.22/113.37吨、汞≤0.0421/0.0835吨、氨≤82.41/82.42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排放量≤15955/15955 吨,化学需氧量≤6.38/0.8吨、氨氮≤0.56/0.08吨、总氮≤0.72/0.24吨、总磷≤0.06/0.008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单位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完成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厅委托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9-320720-44-02-31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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