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曝光 | 南通市公布一批环境应急管理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0-19 14:19浏览次数:

 

今年初,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管理日常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对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截至9月底,南通市查处环境应急管理类型违法行为46起,处罚金额65.88万元。为进一步巩固行动效果,扩大震慑效应,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挑选第一批5个典型案例供参考,全面提升企业环境应急管理水平。

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新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9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人员参与南通新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爆燃事故处置时发现,该公司雨水管网连接事故应急池的阀门无法正常打开。后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从2019年10月开始生产以来,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雨水管网连接事故应急池的阀门长期无人巡查管理导致严重锈蚀,发生事故时无法正常打开,险些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法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元整。

二、如皋市江苏联泰纺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3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联泰纺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建坯布项目未根据如皋市行政审批局的环评批复(皋环审环表复【2016】41号)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鑫露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2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鑫露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北侧75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中有大量积水,约占总容量四分之三,不能确保该公司发生突发事件时产生的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或全部收集,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同时该公司也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发现和消除该环境安全隐患。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四、如东县南通天联纺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5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南通天联纺织有限公司擅自将事故应急池改造成废水收集池,并将原事故应急池的应急管道用水泥进行了封堵,导致该公司发生突发事件时产生的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无法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同时该公司也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发现和消除该环境安全隐患。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五、海安市东赫木业海安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赫木业海安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木质包装板、家具及配件生产项目未按照海安市行政审批局的环评批复(海行审投资〔2020〕258号)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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