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举措 扎实工作 全面完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任务

发布时间:2021-12-24 16:10浏览次数:

创新举措  扎实工作 全面完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任务

●  姚晓晴

一、我省“十一五”期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十一五”期间,全省各地在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声环境质量方面做了不少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我省13个省辖市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介于51.4-56.1分贝之间,低于60分贝的标准值;交通干线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在62.2-68.5分贝之间,低于70分贝的标准值。归纳起来,主要做了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依法行政,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建设。一是在省级层面,制定并实施了《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1996年10月颁布施行的,其中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不易操作。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精神,省厅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我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执法实践经验以及吸收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反复征求修改意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并从2006年3月1日施行。《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为全面加强我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此外,为统一我省道路声屏障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方法,2006年我省专门制定了《道路声屏障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2/T943-2006),确保了交通噪声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和质量。二是部分城市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的优势,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具有更强针对性、指导性的噪声污染防治的法规、规章或管理办法。其中南京市重新修订了《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无锡市出台了《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苏州、徐州市分别制定了《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徐州市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这些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的施行,保证了我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在基层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坚持多措并举,加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十一五”期间,我省以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为抓手,综合整治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全面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声环境质量。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
  1、加强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一是重点整治工业固定噪声源,全面推进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区”,取缔、关停城区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企业,限期治理超标和扰民噪声源。二是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制度,指导督促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各地环保、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严肃查处建筑工地违规施工的问题。三是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居民生活小区、中心城区小作坊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控制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督促治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积极推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
  2、加强交通干线噪声污染防治。一是各城市通过划定禁鸣路段和“限行”、“限速”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限制摩托车、拖拉机、货车在城市区域规定道路和规定时间内通行,全面防治城市机动车噪声污染。二是在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通过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防治交通干线噪声污染。三是针对南京市区铁路噪声扰民问题,省厅经过实地调查,专门商请上海铁路局加强南京市区铁路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从技术设备改造、作业规程修订等方面入手,大幅度地降低车辆越道和行人上道的情况,为火车不鸣笛、少鸣笛创造条件。四是为解决城区过往船舶的噪声问题,我省通过采取推进船舶标准化工程、引导挂桨机船舶进行拆解改造、部分河道实行船舶禁航等措施,大大降低了船舶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三)坚持以人为本,积极为居民创造宁静的生活环境。全省各地积极实施“绿色护考”、“安静护考工程”,每年中高考期间,各级环保部门均下发有关加强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的通知,并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组织实施,加强值勤力量,加大检查、巡查频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从重处理。及时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解决了一批群众关心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还居民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
  (四)开展科技研究,努力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十一五”期间,我省相继开展了城市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研究、微小型隔振系统的研发、新型透明纳米宽频吸声材料的研制和应用等一系列的研究工作,财政累计投入200多万元,引导社会投入1000多万元。噪声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为有效防治噪声污染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撑。
二、我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环境噪声污染扰民投诉呈逐年上升趋势,省厅2009年、2010年受理的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占投诉总量的比重分别达到了15%、17%。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是投诉的重点,噪声污染严重干扰了群众正常工作和生活,形势严峻,防治任务艰巨。我们经过认真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制本身不完善,导致监管无法到位,形成缺位。
  1、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有缺陷,导致群众诉求无法得到根本解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超标且扰民”才能被认定为环境噪声污染。事实上有不少噪声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如各类低频噪声,扰民但不超标,又缺乏相关法律和规范予以约束,行政监管部门无法要求责任人采取措施。
  2、部分生活噪声扰民缺乏监测评价方法,造成监管难以到位。如居民小区内露天舞场噪声扰民,公安部门根据公安部解释需要环保监测;邻里空调噪声扰民,按环保部现有的法律解释,环保部门已不介入管理和进行监测,这些生活噪声目前均没有评价和监测标准,无法对这些生活噪声实施有效监管。
  3、处罚力度不够,对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起不到威慑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社会生活噪声处罚额度为“500元以下”,处罚力度小,作用不大,效果不明显。
  (二)环保部门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管主体有环保、公安、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质检等部门也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能。各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管理职能,往往出现多头管理,错位、缺位现象较为普遍,难以形成合力。比如,目前夜间施工噪声的监管和执法,环保部门对负责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进行审批,城管部门、建设部门、市政部门等对工程施工有各自的职责和管理要求,因此夜间施工审批与现场管理、执法常常会脱节,环保部门难以起到统一监督管理的作用。
  (三)各级政府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多年来,从国家、省到城市政府,十分重视水、大气和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在资金、技术、人力上均给予了很大支持。相比之下,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人、财、物方面投入相当少,开展工作被动多于主动,监管也基本处于群众不投诉,职能部门就不过问的状态。
  (四)噪声监测手段落后,监管力量薄弱。全省大多数城市对环境噪声监测基本上都是采用人工监测,监测结果存在“被良好”、“被达标”的情况。噪声污染源分布广,流动性强,随机性大,有的持续时间短,取证困难,全省从上到下没有专门的监管队伍,客观上制约了对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
三、深入贯彻落实环保部等十一部委的文件精神,
全面加强我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自年初省厅等十部门下发《关于转发环保部等十一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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