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1-10680 组配分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21-03-24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企业自建危废焚烧设施问题突出、监管缺位”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8年“回头看”发现的主要问题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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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企业自建危废焚烧设施问题突出、监管缺位”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8年“回头看”发现的主要问题第2项)

发布时间:2021-03-24 18:12浏览次数:

一、整改任务基本情况

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指出:“重建轻管、管而不严。江苏省在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过程中,鼓励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但是,一些地方对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监管缺位,导致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量升质降。督察组抽查南通市如东化工园区和泰州市泰兴化工园区的22台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其中17台焚烧炉达不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存在环保审批手续不全、治污设施不配套、设施运行不正常、二次污染突出等环境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及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明确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南通市:一是2018年6月,对如东洋口化工园区内10家自建危废焚烧炉企业开展专项执法,对6家存在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是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如东10家自建危废焚烧炉企业专业评估,提出关闭、整改、保留意见。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三是2019年6月底前,如东化工园区保留的危废焚烧炉运行工况数据接入园区智慧管理平台,实施在线监控。

(二)泰州市:一是2018年5月,对存在问题的6家企业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是2018年12月底前,完成6家企业环境问题整改。

(三)全省自建危废焚烧炉企业专项整治:2019年,组织开展全省自建危废焚烧炉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全省范围内企业自建危废焚烧炉环境管理。各地对辖区内自建危废焚烧炉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全面系统摸排,对不符合要求的自建焚烧设施限期整改,对无法完成整改的坚决予以淘汰,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我厅对照《江苏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督促有关地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要求,同时全面加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环境监管,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南通市: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对洋口化工园区企业自建焚烧炉问题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共计10家企业12台自建危险废物焚烧炉。经查,环保审批、验收手续齐全。在运行管理方面:一是依法查处违法行为。2018年6月,如东县生态环境局对6家不正常运行的自建危险废物焚烧炉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共计处罚72万元。二是开展分类处置。根据企业自评估报告和如东生态环境局检查情况,结合企业日常管理和相关标准要求,对12台自建焚烧炉进行分类处置,计划保留提升9台,淘汰3台。目前,9台已整改到位,1台已淘汰更新,2台淘汰停止使用(待拆除)。三是实施全天候在线监控。将洋口化工园区现有10台自建焚烧炉运行工况和尾气在线监控数据接入园区智慧管理平台,做到实时监控。

(二)泰州市: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对存在问题的6家企业8台自建危险废物焚烧炉依法立案查处,共计处罚160万元。同时,结合企业日常管理和相关标准要求,对8台焚烧炉进行保留提升,并责令企业完成环境问题整改,目前已整改到位。

(三)全省自建危废焚烧炉企业专项整治:2019年7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苏环办〔2019〕252号),组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排查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底数和运行情况,严肃查处环保手续不全、设施运行不正常、二次污染突出等环境问题,确保企业自建焚烧设施稳定达标排放。截至目前,全省共排查140家企业181台自建危废焚烧炉,淘汰19台焚烧炉;对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15家企业(其中无锡11家,南京2家,盐城、扬州各1家),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企业开展整治,目前均已完成整改。

三、整改取得成效

按照《江苏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清单中所列措施,我厅“企业自建危废焚烧设施问题突出、监管缺位”问题整治工作已开展到位,各项整改要求全部落实。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整改销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反馈,并提供联系方式,邮寄的以邮戳为准。

公示时间:2021年3月24日至3月30日,公示期7天。

受理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周思达,电话025-58527553,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76号,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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