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1-11178 | 组配分类: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1-06-29 |
名 称:2020年江苏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2020年江苏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江苏有954公里海岸线,拥有亚洲最大的海岸滩涂湿地,生态秉赋优越;同时,江苏沿海地区也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高速发展时期,保护与开发的矛盾也相对集中。近年来,我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 | 时 效:undefined |
2020年江苏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2020年江苏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江苏有954公里海岸线,拥有亚洲最大的海岸滩涂湿地,生态秉赋优越;同时,江苏沿海地区也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高速发展时期,保护与开发的矛盾也相对集中。近年来,我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水质状况
随着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力度的不断推进,陆源污染物不断得到削减,主要污染物浓度有所下降。2020年,我省连续经历了罕见的“超长梅雨”“特大洪灾”等异常汛期天气过程,涵闸泄洪带来了大量的陆源污染物,导致我省2020年近岸海域水质有所下降。但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有大幅改善,据统计,2020年1-11月,全省26条主要入海河流优Ⅲ比例为69.2%,同比上升23.0个百分点;劣Ⅴ类比例同比下降3.8个百分点,全面消除劣Ⅴ类河流,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二、工作进展
近年来,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2015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系统部署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印发实施《江苏省十三五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对各项工作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2020年12月,印发实施《江苏省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和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20〕86号)。为系统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我省重点强化了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入海排污口整治
2015年,我省印发《关于开展入海排污口、重污染入海河流排查和做好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明确排查整治工作时间安排、任务要求。2016年,印发《关于开展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及重污染入海河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新增入海排污口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加强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定期集中报送入海排污口管理工作情况及新增排污口信息。2017年8-10月,按照生态环境部下发的卫星遥感入海排污口线索清单,组织逐一现场核实、定位、拍照存档、定性登记。2018年5月,印发《关于做好入海污染源排查工作的通知》,结合国家海洋督查及生态环境部遥感清单,对所有入海污染源逐一排查分类登记,形成了统一的入海污染源清单、入海排污口登记清单、入海河流清单。对照生态环境部入海排污口管理规范,针对手续不全、设置不合理的6个排污口,2018年底已全部完成清理。2019年5月,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入海排污口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175号),按照部里“三级排查”模式,开展全省入海排污口专项排查工作,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及分布情况,建立了全省入海排污口名录。2020年7月,印发《全省2020年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工作方案》(苏环函〔2020〕86号),编制《江苏省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技术指南(试行)》,细化年度“测、溯、治”工作计划和目标。同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直排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226号),抓住企业直排入海排污口监管这个关键口子。截止2020年底,我省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比例分别达到31%、41%、15%,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二)强化入海河流整治
全面推广实施“湾长制”。2019年,在对连云港市“湾长制”试点工作经验深入总结的基础上,印发《江苏省湾(滩)长制实施工作指南》,建立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湾(滩)长,市、县、乡、村四级湾(滩)长组织体系,实现了我省湾(滩)长制建设的全覆盖和标准化建设。2020年,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湾(滩)长制建设,印发《江苏省设区市湾(滩)长制工作评估考核办法(试行)》和《江苏省2020年度“湾(滩)长制”工作要点》,组建近500人的湾(滩)长和基层巡湾员队伍,建立湾(滩)长制管理平台,实现“督查问题-问题通报-整改落实-核查销号”全闭环电子管理流程。建立了湾(滩)长制日常督查通报和问题整治销号制度。
加大入海河流整治力度。以消除劣V类入海河流为重点,制定实施《江苏省主要入海河流消除劣Ⅴ类整治方案》,实行“一河一策”,分类治理。2019年,印发《主要入海河流水质劣于V类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方案》,并将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消除劣V劣纳入设区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目标责任书》,定期通报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2020年,在《江苏省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中明确入海河流全面消除劣Ⅴ类的约束性目标,并明确重点任务。持续开展断面达标攻坚,建立“旬预警、月会商、季通报”达标保障机制,定期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水质状况。
加大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力度。持续推进入海河流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完善主要入海河流水质监测网络,主要河流交界及入海断面逐步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针对重点入海河口、重点排污口定期开展联合监测,强化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和海洋环境监测数据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布局结构调整
强化生态空间管控。2018年,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9676.07平方公里,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27.83%,划定大陆自然岸线335.63公里,占全省岸线的37.58%;划定海岛自然岸线49.69公里,占全省海岛岸线的35.28%。2020年,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确定了15大类811块陆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总面积23216.24平方公里。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优化调整,形成省级自评估成果,并于2020年6月28日上报至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12月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成果封库要求上报了修改完善后的红线成果,是全国第一批实现成果封库的省份。
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省政府印发《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支持发展高端船舶及海工装备制造、海洋生物医药、现代海洋化工、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加大沿海地区化工企业安全环保整治。做好《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对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进行审核认定,取消部分沿海园区化工定位。深入实施绿色制造,落实《江苏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我省沿海3市已成功创建国家绿色工厂25家、绿色园区1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1家,省级绿色工厂18家,并不断加强示范单位绿色制造经验推广,推动沿海地区绿色制造水平整体提升。
加强陆源污染控制。有序推进“三线一单”工作,编制沿海地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利用系统平台发挥“三线一单”对沿海地区工业园区的综合管理和决策支撑的作用,充分发挥“三线一单”在推动沿海地区重点产业重大布局调整中的指导作用。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范围的涉海排放企业按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严格监管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行为。2020年7月,印发《江苏省2020年近岸海域水质目标攻坚方案》,召开全省近岸海域水质达标专题部署会,梳理《近岸海域国考点位水质达标攻坚任务分解表》,将攻坚任务细化分解成137条具体措施,并逐条明确了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目标攻坚任务落到实处。
(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2018-2020年,沿海三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7.15万吨/日,新增城镇污水收集管网1000余公里。先后印发《江苏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江苏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方案》,制定《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划分指引》,推进达标区建设。确定南通市、海安市作为第二批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示范城市,重点在“小散乱”排水整治、居民小区阳台和单位庭院排水整治、建设工地排水整治等方面开展专项示范。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方案》,全面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加强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印发《江苏省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水治办〔2017〕13号),沿海港口码头全部完成建设任务,纳入建设计划的港口经营企业全部具备靠港作业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推进船舶防污染设施配备和改造,本省籍30000余艘运输船舶全部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含油污水收集和处理装置。全面启动小吨位货运船舶防污改造,印发《江苏省400总吨以下内河货运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实施方案》及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开展船舶综合整治活动,组织70家航运公司对200余艘小型船舶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
(五)强化农业面源治理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制定《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调整优化和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完成禁养区划定,组织禁养区畜禽养殖企业关停搬迁,沿海3市已完成禁养区关停搬迁任务,累计关停1586家。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持续推进治理认定,督促养殖场户配套完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沿海三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8.1%。
推进农业清洁化生产。印发《江苏省化肥减量增效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2年),推进全省化肥减量增效;在东台、东海创建全国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县,在海安、赣榆、灌云、大丰、响水、东台开展耕地质量提升与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建设。推进农药减量,加强主要农作物病虫防控指导,下发各类指导信息18期,适时指导各地科学防控。
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督促沿海3市20个渔业重点县(市、区)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划定了禁养区、限养区以及养殖区,沿海地区累计撤出和转移禁养区内水产养殖面积20万亩。围绕养殖池塘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实施池塘生态化改造,2019年以来沿海三市已完成生态化改造面积超11万亩。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技术模式,大力发展特色水产养殖,名特优水产品养殖面积占比达80%以上。
(六)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在沿海地区实行不定时间、不定检查人员、随机抽取的“双随机”检查制度及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加密环境及污染源监测频次,多次开展暗查、夜查和突击检查,对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严格查处。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三年建设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7号),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开展重点排污单位(废水、废气企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及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截止2020年12月16日,沿海三市已联网的重点污染源有787家(1038个监控点),接受国家考核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为99.72%,达到国家90%的考核要求。
加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开展盐城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专项调研督查,针对农业面源污染、工业园区及企业直排海污染海洋生态环境、入海径流量大等问题,交办地方及时督促整改。抽查南通启东市吕四港镇三岛码头、导堤海岸线垃圾收集清理情况,对南通启东滨江化工园、海门灵甸工业集中区、如东化工园区等重点园区开展多次飞行检查,发现16家不合格企业,对抽查发现的问题交办地方跟踪解决。积极推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和灌云县图河镇、圩丰镇等南美白对虾养殖废水直排、徐圩新区池塘养殖废水直排等问题整改。
加强近岸海域风险防范。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沿海地区已完成“八查八改”现场核查企业700余家。根据《沿海重点开发区“水平衡”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临港产业区、南通市如东洋口化学工业园、盐城市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进行专项检查,针对发现的园区污水管网建设不到位、园区污水厂运行不规范、部分企业环境违法问题较多等环境问题,由省生态环境厅正式通报各地,要求地方全面推进问题整改工作。
(七)强化生态保护修复
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出台《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印发《江苏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江苏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不断提高滨海湿地保护面积,全省滨海湿地面积达59万公顷,自然湿地保护率达59.6%。建立盐城黄(渤)海候鸟栖息地(一期)世界自然遗产地,截止2019年底,近岸海域已建立国际重要湿地2处、省级以上湿地公园2处、湿地保护小区28处,南通、连云港、盐城自然湿地保护率分别达49.2%、53.9%、58.4%。组织盐城大纵湖省级湿地公园成功晋升国家湿地公园,成为全国首批成功晋升的三家湿地公园之一。
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以“美丽海湾”为统领,扎实推动海湾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海湾生态功能。组织对我省海岸线开发利用现状进行调查,根据区域土地利用、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等,确定“美丽海湾”的合理长度范围,研究制定“美丽海湾”建设的综合管控对策措施,做好我省“美丽海湾”项目申报和评估工作。2020年争取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专项资金8110万元,支持连云港开展蓝色海湾整治,支持启东市开展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项目。
加强岸线整治和修复。积极开展海岸线调查,印发《江苏省海岸线修测工作方案》《江苏省海岸线修测实施方案》,完成海岸线修测内外业工作。开展岸线修复工作,截至目前,盐城市完成海岸线整治修复121.3公里,南通市完成海岸线整治修复43.36公里,连云港市完成海岸线整治修复76.1公里。
加强生态防护林建设。深入推进沿海生态防护林体系建设,全面拓宽基干林带,加强沿海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绿美村庄和纵深防护林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千里海疆生态屏障,推动沿海地区成为全省森林资源增长极。2019年以来,沿海三市完成成片造林37万亩。2020年,沿海三市共新增造林15.6万亩,完成绿美村庄建设155个。
(八)强化科技创新工作
制定《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沿海3市占全省生态补偿资金的40%。实施总量挂钩收费政策,省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起,根据各市、县(市、区)每年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2016-2017年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1500、1200、1000元收取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2018年后逐步提高收取标准;对完成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返还40%,对完成水质考核断面达标率目标的,奖励20%,返还和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实施跨区域双向补偿。按照“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实行上下游“双向补偿”政策,在沿海3市设置13个跨市界入境补偿断面,在主要入海河流上设置21个入海补偿断面,并将补偿标准提高到以前的1.25~2倍。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省将更大力度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统筹推进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基础设施、治污减排、监测执法和生态修复,加快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改善步伐,持续推进沿海地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