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展示(三)
南京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基本案情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江苏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发现南京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废水排放量异常,遂要求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现场核查。
2020年8月19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涂装废水按COD浓度分“浓废水”和“日常废水”收集后按比例混合处理,未对含重金属的磷化废水进行分质处理;涂装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池第一反应槽、第二反应槽pH分别为7.22、7.25,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废水未按中继池-活性炭过滤塔-放流池的设计处理工艺运行,中继池废水打向活性炭过滤塔的泵未开启,少量废水直接通过溢流口从中继池直接流入放流池通往污水总排口。经检测污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56毫克/升、氨氮37.1毫克/升、涂装废水总排口总镍28.5毫克/升,超过排放标准。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第三方开展环境损害评估,经评估费用为16,008元。
磋商结果
2020年12月25日,江宁生态环境局举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并邀请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淳化街道横岭社区代表参会。赔偿义务人当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并承诺额外出资80万元开展公益生态修复活动,与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横岭社区、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签订共建天印湖湿地公园的协议。江宁生态环境局对修复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淳化街道横岭社区作为属地管理部门,对修复方案进行审核,监督开展修复工程和工程资金决算。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其典型意义主要有:
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顺利进行。实施行政处罚前,排污者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可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从轻处罚。
尝试将赔偿协议的执行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的范畴。对生态修复不能在行政处罚实施前完成的,与赔偿义务人签订书面承诺书。
采用共同委托的方式,解决工作周期长和资金问题。由生态环境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
鼓励赔偿义务人积极担责社会公益事业,探索采取形式多样的赔偿与修复方式。赔偿义务人自愿追加资金共建湿地公园,既落实了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改善了当地生活环境,也起到长期的警示作用。
引入地方监管,保障修复效果。属地管理部门对修复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