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1-12351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1-06-30 |
名 称:2021年6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宿迁桐昆旭阳热电有限公司宿迁沭阳—桐昆临港供热片区热电联产项目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2021年6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宿迁桐昆旭阳热电有限公司宿迁沭阳—桐昆临港供热片区热电联产项目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1年6月30日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7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101;Email:hpc@jshb.gov.cn。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宿迁桐昆旭阳热电有限公司宿迁沭阳—桐昆临港供热片区热电联产项目 | 宿迁沭阳 | 宿迁桐昆旭阳热电有限公司 | 项目拟建设1台120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启动调试用)、4台270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3用1备)、2台CB22MW汽轮发电机组,以满足区域热用户的用热需求。同时江苏桐昆恒阳化纤有限公司智能化产业项目聚酯装置(包含酯化废水预处理装置)产生的VOCs废气(乙醛和乙二醇)经管道输送,由输送机进入本项目燃煤锅炉经热力焚烧后由烟囱高空排放。 | 项目采用网络公示、报纸、现场张贴公示等形式开展了公参调查。 1.建设单位于2021年2月23日在沭阳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了环评的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建设单位于2021年3月8日在沭阳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征求意见稿的的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和3月16日在《宿迁日报》上进行了两次报纸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建设单位于2021年3月9日在沭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墟社区、古泊村、陆口村、古莲村、汉沟村、纲要村、沭阳志远学校、高墟初级中学、高墟小学等处公告栏进行了公告张贴的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建设单位于2021年5月28日桐昆集团股份公司网址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 / |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及《宿迁市“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申报实施方案(试行)》(宿污防指〔2021〕2号)中“发电锅炉须达到超超低排放”要求(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25、3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粉尘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严格落实《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4号)相关要求;氨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二级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规定的限值。 江苏桐昆恒阳化纤有限公司拟建的智能化产业项目聚酯装置产生的乙醛、乙二醇废气引入项目锅炉焚烧焚烧,烟气中乙醛排放浓度参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的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气量比例折算),乙二醇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6排放限值,乙醛的排放速率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非甲烷总烃标准限值(按气量比例折算)。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各类生产废水应实现回用,生活污水接入宿迁晨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集中处理,上述污水处理设施可接纳处理项目废水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4.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设备布局,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且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的固体废物,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须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6.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油罐区、氨水罐区、各类废污水收集处理池、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污水管网等处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7.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确保整改到位。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应严格落实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要求,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同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8.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依托的升压站、供热管网等工程,应另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