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1-11710 | 组配分类:辐射建设项目环评 |
发布机构:核管局 | 发文日期:2021-07-01 |
名 称:2021年7月1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2021年7月1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迈胜质子医疗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项目 | 苏州市 | 迈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 拟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高新区元丰路南侧和西尤泾港东侧新建迈胜质子医疗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建设质子治疗系统制造中心。主体建筑为一栋集质子治疗系统生产研发、调试和人员办公为一体的厂房,包括生产车间、6间调试机房和人员办公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质子治疗系统的生产、销售、安装调试和后续维修维护。建成后预计年产15套质子治疗系统,质子最高能量为230MeV。
| (一)迈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将对其辐射工作人员采用多重剂量控制措施,且各辐射工作场所均设置较为完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评价结果表明,本项目在调试厂房调试期间,测试工程师和工艺工程师年受照剂量最大,均为1.54mSv/a,公众所受年最大有效剂量为0.08mSv/a;本项目在用户单位现场进行调试和维护维修期间,现场服务工程师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最大,其值为4.07mSv/a,调试期间公众受瞬时辐射剂量为0.09mSv/a,均低于本次评价确定的5mSv/a的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和0.1mSv/a的公众照射剂量约束值;研发工程师参与两个场所的调试工作,所受最大个人年有效剂量为2.15mSv/a,低于本次评价确定的5mSv/a的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关要求。 (二)本项目各调试机房内均设置了独立的排风系统,感生放射性气体由排风口排入环境,考虑大气扩散和稀释,其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三)本项目调试机房排放的冷却水中核素活度的模拟结果远低于其豁免水平;同时本项目设置了冷却水暂存池,可确保冷却水在排放前安全暂存。 (四)本项目调试机房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主要为加速器调期间产生的活化结构部件,由辐射管理人员利用专用废物桶将其转移至制造中心南端放射性固废贮存库,衰变一段时间后,满足豁免标准的,可回收利用部分回收后复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按一般废物处理,不满足豁免标准的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本项目在用户现场进行调试和维护维修期间产生的放射性三废由用户单位处理。 | 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通过网络公示、项目所在地报纸公示、项目所在地张贴公示等方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至意见反馈截止日期,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详见本项目《公众参与说明》。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107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