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将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发布时间:2021-07-29 10:49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废气治理、固体废物管理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推进排污单位废气治理、固体废物管理规范化,强化排污单位法定义务,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
排污单位使用吸附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物的,原则上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要求。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行危险废物管理义务。
排污单位使用吸附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物的,应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或验收文件,确认所选的废气治理工程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详细填报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明确活性炭更换频率、废活性炭处置去向等,废活性炭更换周期参照附件公式进行计算。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活性炭更换情况、废活性炭处置情况等。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此外,《通知》附件明确了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填报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要求以及执行报告填报要求,供有关单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