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展示(六)
常州市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5日,针对群众信访投诉问题,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发泡车间及涂胶车间正在生产,两个车间产生的废气分别收集后经“光催化氧化+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执法人员现场组织对废气进行监测,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254毫克/立方米、甲苯排放浓度为85.5毫克/立方米,均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经评估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1.7万元。
磋商结果
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服务,为企业提供环境管理整治提升建议,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该企业认识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会同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属地镇政府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与企业签订赔偿协议。本案从开始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到磋商结束仅用不到一周时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典型意义
该案是常州市第一起大气污染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件,其典型意义主要有:
采取简易评估程序,减少双方成本。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损害数额小,采用简易评估程序,提高磋商效率,极大减轻企业负担和行政成本。
发挥改革协调小组的作用,部门紧密联动。本案作为新北区区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协调小组成立后的第一起案例,区财政局成立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缴纳专户,为资金管理提供有力保障;区检察院、属地镇政府全程支持环保部门开展磋商,各部门快速联动、协作推进。
推动生态环境司法有效实践。2020年12月,常州市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在新北区长江大保护企业腾退覆绿修复区成立,常州市中院、市检察院、新北区政府、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签署《共建常州市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框架协议》。本案将用于基地宣传和研究,赔偿资金纳入基地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