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1-11409 | 组配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1-07-09 |
名 称: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590号提案的答复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590号提案的答复
秦艳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长江船舶航运大气污染防治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将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之一。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出台《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下发《江苏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以柴油货车为主攻方向,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全链条治理移动源排放污染。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心系长江经济带发展,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掌舵领航、把脉定向,为长江治理开出了治本良方,提出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长江江苏段长365公里,年货运量近20亿吨,约占长江全线货运总量的70%、全国水上货运总量的15%,是全世界最繁忙的江河海一体化区域。长江江苏段拥有8个亿吨级大型港口和400多个万吨级以上泊位,年进出港船舶超过300万艘次,位居全国第一。在繁荣运输的同时,船舶排气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尾气“冒黑烟”现象屡见不鲜,船用燃油“以次充好”问题长期存在,成为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监测结果显示,我省主要航道沿线普遍成为大气污染物浓度的“高值区”,其中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浓度是城市大气国控监测站点均值的4—5倍,臭氧和一氧化碳浓度高出41%和77%。因此,加强长江水域船舶排气污染防治是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题中之义。
针对长江船舶航运大气污染问题,我省生态环境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统筹安排船舶方面内容。在生态环境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中均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列为主要内容,每年明确提出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和工程项目,定期调度,同步推进。在我省的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中,也提出了若干船舶污染防治的政策要求。协助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江河碧空”蓝天保卫四号行动,以长江、京杭大运河、通榆河等3条通航河道为重点,以船舶排放及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为主攻方向,通过全面排查、集中曝光、强化督查、部门帮扶、约谈问责等措施,对沿线船舶和港口码头大气污染等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
二、协同推进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设立和管理。我厅参加组织和实施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工作,2016年起在全国率先实施国家有关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阶段性要求,并不断扩大实施范围、提高管控标准,通过严格船舶燃油规范使用、加强船舶排放监管、推广岸电和清洁能源使用等举措,有效控制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助力改善我省空气质量。
三、共同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我省较早开展船舶岸电使用,省工信、交通、海事、环保、物价等部门2015年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推广港口岸电系统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我厅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给予岸电系统建设项目专项补助,共计安排3000多万元支持各地岸电系统推广工作。目前全省共建成各类港口岸电系统约4000台(套)。
四、联合交通部门推进港口粉尘等无组织排放监测。今年初,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港口粉尘在线监测数据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交执法〔2021〕9号),明确提出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港口企业做好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监测数据实现分级查询和共享,对港口因无组织排放导致的粉尘超标情况及时进行抄报,督促企业整改。同时将港口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与港口企业建设行政审批、经营许可等直接挂钩,有效提升全省港口环境监测能力。
近年来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江苏省内没有系统的船舶大气污染相关法规。部分内容只是在《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相关规定中涉及,系统性不够。二是在用船舶排气污染未能有效控制。目前新船机排放标准执行时间不长,效果还未明显显现;在用船舶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尚未制定,而按照生态环境的规定,地方上不能制定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只能等待国家统一标准出台。三是靠港船舶岸电使用少。虽然我省岸电使用建设方面较早推进,已建成有多套高、中、低压岸电设施,但因为受电设施改造未同步跟进、没有强制使用岸电的法律规定,加上技术方面还不够成熟等原因,全省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长期处于较低的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在用船舶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船用燃油、船舶尾气排放等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监管提供依据,加快改善长江沿线环境质量。二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联合海事部门及沿江各市共同建立沿江区域船舶污染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共享船舶尾气遥感监测、沿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实时数据,完善应急预警流程,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加大部门联动执法力度,实现对船舶尾气排放全流程监管。同时,建立并实施整治行动期间的部门例会、定期通报、约谈提醒、执法公示等各项工作制度,压紧压实各部门工作责任。三是持续加强对船舶易抛洒物料无组织排放的管理。落实船舶在行驶、装卸、转运易抛洒物料时做好覆盖、喷淋、封闭等一系列措施要求,减少扬尘对城市大气环境的影响。
十分感谢您对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