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1-11430 | 组配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1-07-09 |
名 称: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50号建议的答复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50号建议的答复
王合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设区市以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7〕31号)》,2017年下半年开始,我省启动环境监测垂改工作,将原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直接管理,原县(市、区)环境监测站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一并上收到设区市,接受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领导。同时明确,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对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进行整合,组建跨区域环境监测站。
正如代表您指出的,从实际现状看,近几年我省设区市以下监测机构总体能力普遍较弱,无法满足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工作要求,严重制约了监测事业发展。针对此情况,我厅成立专门工作组,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全面摸清基层监测机构能力现状,同时认真分析问题、研究解决对策,推动出台《关于加强江苏省设区市以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系统部署设区市监测监控能力提升工作。
一、深入调研,全面掌握基层监测机构能力现状
在环境监测垂改任务推进过程中,特别是2019年以来,我厅成立工作组,多次分别赴苏北、苏中、苏南部分县(市、区)监测站开展调研,了解地方环境监测工作面临的困难,听取各级对监测工作的意见建议,全面掌握基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现状。一是人员队伍与监测任务不匹配,在编在岗人数少,全省92个县级环境监测站,实际在编在岗865人,仅占总编制数的38%,部分监测站在编在岗人数甚至不足10人。高学历人员少,研究生学历人员占10%左右,存在高级职称数设置少、科研课题少、晋职难、留人难的现象。部分监测站多年人员得不到及时补充,出现年龄结构老化、混编混岗多、外借人员多等现象,难以有效承担监测工作任务。二是硬件条件与监测要求不匹配,2012年监测标准化站建设后,部分县级站仪器设备一直没有得到及时更新和补充,仪器设备老化严重,有的超限使用。苏北地区县级站配置气相色谱、原子吸收等常规大型分析仪器少,对于污染防治攻坚急需的颗粒物组分分析和挥发性有机物分析设备以及快速应急监测装备紧缺。但各站维持的资质能力差异很大,苏南普遍在100项以上,苏中一般在70-100项之间,苏北平均70项以下,多数县级站仅维持常规监测能力,不具备重金属、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三是职能转变与改革要求不匹配,市级监测站垂改上划后,主要承担环境质量监测,原来由市级监测站承担的城区重点污染源监测任务,垂改后需由县级监测站承担,虽然省级环境监测自动站点事权已经上收,但市级自动站以及近年新建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仍需由基层管理,而基层监测站的能力还难以承接这些站点的管理任务。另外,基层监测站拓展新的监测能力还需要一定周期,监测资质认证、新技术开发、人员队伍培养等都需要一个过程。
二、精准施策,全面推动基层监测机构能力建设
2019年,我厅根据部省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第一次联席会议关于“将我省作为基层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的试点省份”的要求,以提升基层环境监测监控工作效能,有力支撑治污攻坚,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启动编制《关于加强江苏省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于今年1月份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指导意见》明确了垂改后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定位和监测事权,理顺与省级监测机构的关系,在组织保障、经费保障、仪器装备标准等方面提出要求,同时排定工作任务推进具体时间表。一是在组织保障上,要求各地切实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到加快推进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制机制改革与能力建设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保垂改工作部署的重要抓手,是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举措,要根据《指导意见》抓紧落实各项措施。我厅将加强对各地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工作、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调度和监督考核,将基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等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相关考评结果纳入对地方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二是在经费保障上,“十四五”期间,省财政将进一步完善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扩大返还及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特别是指导市、县将返还及奖励资金用于生态环境治理及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面。另外,各地需将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机构能力建设、业务运行,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国控、省控环境质量评价、考核站点(断面)的基础保障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切实为属地环境治理、监管执法、应急处置和国家、省对地方的环境质量评价、考核提供保障。三是在装备能力提升上,各地需在2021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监测装备能力建设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具体项目、进度安排。仪器设备方面,应配齐满足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需求的基础装备物资,并结合属地重点环境风险行业和企业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部分特征因子监测仪器装备,切实增强监测技术力量,提升监测能力水平,确保2021年底前各地具备独立完成执法监测任务的能力;实验场所方面,根据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有关要求,提供满足日常监测工作所必需的场所保障,实验用房面积由各地根据监测项目、分析能力、仪器设备(含其他辅助设备)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设区市监测监控机构实验用房标准化改造与建设任务。
当前,全省各设区市正按照《指导意见》紧锣密鼓地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提升工程,我厅将进一步加大指导帮扶、调度督促力度,尽快提升全省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水平,持续做好监测垂改“后半篇文章”。一是加强统筹指导,对各地在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困难、问题,我厅将及时对接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政策解读和具体指导;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与设区市以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在人员技术培训、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给予长期帮扶。二是加强工作调度,在今年年初全面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的基础上,继续按照《指导意见》中时间节点要求,定期调度各设区市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工作进展,对于工作推进缓慢的地方,适时组织现地调研,协助解决困难,督促加大推进力度,同时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继续纳入年底环境监测监控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