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2-01907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南京大汉网络有限公司 | 发文日期:2022-12-02 |
名 称:关于对南京市江宁区滨江水厂45万m3/d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对南京市江宁区滨江水厂45万m3/d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12-02 11:44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7〕250号
南京市江宁区自来水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南京市江宁区滨江水厂45万m3/d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南京市环保局、江宁区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南京市环保局、江宁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同意南京市环保局、江宁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和水质监测,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水源地安全。对取水口保护区范围内水质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证供水安全。本项目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铜井港区的应急预案衔接、联动。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措施,当地政府应当在本项目试运行前完成包括烈山河、牧农河截污,铜井河及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污染源的搬迁工作,并不得在一、二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任何建设项目。铜井港区严禁运输化学品、油品、危险废物等货物,不得再向下游发展。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水厂内排水管网。项目的生产废水应全部回用,生活污水接入滨江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该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试运行。
4、净水厂应采用真空加氯机、泄漏自动报警和漏氯自动吸收装置,最大限度地防范并减少液氯的泄漏量,制定液氯污染事故防范与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5、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用有效减振、降噪措施,净水厂、取水泵站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相应标准要求。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6、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确保固体废物零排放。制水污泥应脱水干化处理,送填埋场或综合利用。按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暂存场地并采取防雨、防渗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7、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实施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施工扰民,施工结束须及时修复因施工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口和标识。污水接管口须设置流量计和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在项目试生产前安装到位。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9、积极开展厂区绿化工作,建设厂界绿化隔离带,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南京市政府应按照《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划定本项目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立界碑,并在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同时,应根据取水口上下游及沿岸一定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水源保护和管理办法,实施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供水安全。报告书提出的水源地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必须尽快实施。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污水量≤2628吨,COD≤1.05吨、SS≤0.53吨、NH3-N≤0.09吨、TP≤0.01吨。
2、固体废物:零排放。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南京市环保局、江宁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阶段、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容请发送至省环保厅开发处邮箱(wyj@jshb.gov.cn)。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