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2-01951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南京大汉网络有限公司 | 发文日期:2022-12-02 |
名 称:关于对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关于对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12-02 12:44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7〕174号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
你单位报批的《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宿迁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预审意见,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园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鉴于报告书所列规划范围已超出宿迁经济开发区范围,因此超出范围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宿迁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明确园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园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产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园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园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严格执行报告书提出的园区产业定位,非园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禁止引进化工项目、含印染的纺织服装项目、水泥石灰等建材项目及含电镀、电路板制造的电子电器项目。园区引进项目还须严格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江苏省“十一五”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纲要》(苏政办发〔2006〕14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入区项目须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并配套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须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3、合理规划园区布局,完善园区规划
优化用地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完善园区内部的功能划分,新民集安置小区须并入规划的邻里中心。加强园区生态环境建设,落实报告书中关于绿化隔离带、沿河沿路绿化带、生态防护林带、公共绿地等绿化、绿地系统建设规划,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通湖大道两侧、园区东、西边界处各须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生态防护隔离带,西北部的集宿区与工业用地之间须设置不小于100米的空间防护距离。
区内现有居民点须按计划实施搬迁,已批准入区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须立即搬迁。
4、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 的要求规划建设园区给排水系统,在规划建设过程中须落实“中水”利用项目,清下水须尽可能用作绿化、地面冲洗、道路喷洒等,削减园区的用排水量。加快园区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截流管网建设,污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加快区域截污导流工程建设进度,确保于2010年年底前建设完成,该工程建成前园区不得引进排放工艺废水的企业。另外,截污导流工程建成前污水处理厂规模不得大于1万t/d、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20%,达标尾水排入民便河;截污导流工程建成后污水处理厂规模不得大于4万t/d、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达标尾水通过截污管道由新沂河排海。污水处理厂一旦建成投运,园区内所有居民区的生活污水及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的所有企业的生产、生活污水须立即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已有污水外排口立即取缔。
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在天然气供应到位前,供热中心锅炉须燃用轻柴油。园区新入区企业须全部采用集中供热,一旦集中供热中心建设到位,现有企业燃煤锅炉须立即拆除。确因工艺需要建设的加热设备必须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入区企业生产废气须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同时须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工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工业窑炉废气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二级标准。
园区内不设固废处置中心,但须建立统一的固废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鼓励工业固废在区内综合利用,同时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
5、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
针对区内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对污水排入民便河企业的污染整治力度,区内污水超标排放企业一律停产整治。河西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位于经济开发区内现有企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须全部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并结合水利建设进行河道疏浚,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6、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配套应急预案
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园区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制度,在园区基础设施和企业生产项目运营管理中须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园区内各危险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须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环境,储备事故应急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实战演练,确保园区环境安全。园区污水厂及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
7、加强园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设立专门环境管理机构,加强园区的环境监督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园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以便及时调整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实现园区内外的可持续发展。
8、园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宿迁市总量指标内,其中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指标计划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宿迁市总量指标计划内平衡。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
9、定期上报园区建设进度
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内容,每半年上报一次园区建设进度,包括引进项目情况、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以及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情况等。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