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问题处理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22-03-15 09:48浏览次数:

2021年下半年,结合生态环境部通报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例行检查,江苏省部分城市国、省控环境质量站点仍存在人为干扰监测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对人为干扰等弄虚作假问题秉持“零容忍”态度,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开展专项调查,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现将人为干扰问题及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问题

2021年下半年,江苏省出现人为干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与地表水断面监测站点问题共5起,较上半年减少4起,涉及徐州市和泰州市。

徐州市:7月22日,徐州市“邳州中山路”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采样区域受到雾炮车喷淋。8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丰县“沙庄桥”国控水站取水口附近多次人工投放黄色液体,导致监测数据异常。

泰州市:7月30日、8月10、20日泰州市“留学生创业园”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采样区域受到雾炮车喷淋。7月30日、8月1日、9日、20日“莲花”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采样区域受到雾炮车喷淋。8月20日泰州市“公园路”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采样区域受到喷淋装置喷淋。

二、依法依规查处

为强化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保障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人为干扰防范与惩治工作的意见》,对人为干扰问题严肃查处,强化结果应用,主动做好防范。

(一)组织处理

针对上述人为干扰问题,采取党内问责和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处理方式,处分市生态环境局、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区生态环境局领导、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相关责任人、区街道负责人以及具体实施人员29人次。给予8人免职处理,3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诫勉谈话,3人提醒谈话,2人政务记过,3人书面检查,2人通报批评,6人罚款。

徐州市:对徐州市邳州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诫勉谈话;对邳州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免职处理;对邳州生态环境局分管监测工作的副科级干部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将相关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组调查处理,并按相关程序免去局工会主席职务;对邳州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给予免职处理,并按照干部任免权限,责令邳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免去其科技发展局副局长(主持工作)职务;对邳州城市管理局分管环卫工作的副局长给予警告处分;对未按规定进行雾炮作业的驾驶员给予罚款及待岗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环卫车队队长给予罚款及停职处理。

责成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分管监测工作的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向该市局党组作出深刻检查;对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处长、监测中心主任给予提醒谈话;对派驻丰县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站点巡查包挂人、派驻丰县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免职处理;对分管水污染防治负责人、派驻丰县生态环境局工会主席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站点巡查负责人、丰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免职处理;对派驻丰县生态环境局党组予以通报批评,责成派驻丰县局党组向市局党组作出深刻检查。徐州丰县相关人为干扰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

泰州市:对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予以提醒谈话;对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分党组书记、局长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海陵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人免去其分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对医药高新区分局分管负责人予以免去分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对海陵区城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予以免职;对其他相关人员分别作出严重警告、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经济处罚等处理。

(二)数据替代

对出现人为干扰的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地表水监测断面采用该断面近一年各项指标最差月均值替代,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采用当月设区市、县(市、区)最大“常规六参数”月均值替代。12月省生态环境厅已将“最差值”数据替代结果书面函告地方人民政府,“最差值”替代结果直接用于设区市、县(市、区)年度环境质量考核及排名。将人为干扰情况作为生态环境奖励资金分配、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公开通报人为干扰查处情况,形成高压震慑态势,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强化监管

为全面做好防范人为干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从明确责任清单、推进“三同步制度”、开展警示教育、开展联动巡查、加强监督检查、发放警示提醒单、开展专案调查、依纪问责追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全面提升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监管力度,严防人为干扰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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