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2-00925 | 组配分类:土壤污染防治 |
发布机构:土壤处 | 发文日期:2022-06-29 |
名 称: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林业局:
为做好2022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江苏省2022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应于3月底前编制完成各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12月底前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江苏省2022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为做好2022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土壤〔2021〕120号)等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准确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管控存量、严控增量,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以更高标准打好净土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
健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地方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摸清污染家底,完善联动监管制度,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巩固提升。全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法规
1. 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问题整改。对2021年底前已整改完成的事项,各地要加强后续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督促扬州高邮染化厂等地块加快整改工作,落实风险管控,定期在省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上填报整改进展,确保按时完成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推动地方条例出台及贯彻实施。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工作,推动条例出台。全方位组织开展条例宣贯解读,面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重点企业、第三方从业单位等广泛开展培训,推动条例深入有效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二)深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3. 加强土壤污染系统治理。构建监管体制完善、责任机制明确、协调配合密切的土壤环境综合管理体系。坚持将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统筹部署、综合施策、整体推进,严控新增污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落实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4. 继续开展受污染耕地溯源调查。在望虞河沿岸严格管控类和安全利用类耕地及其周边污染源布点采样基础上,推进土壤及农产品样品制备与分析测试,年初完成水稻样品检测,开展小麦样品点位核实,5月底前完成小麦样品采集,7月底前完成土壤及小麦样品检测。推进样品库建设与验收,完成土壤样品和农产品样品入库。按月对大气沉降点位开展取样监测,完成灌溉河流水质与底泥样品采样与分析测试,开展重点污染源调研及废水、废气采样调查,对农业投入品、典型交通源、畜禽粪便、土壤背景值等进行调查分析。年底前形成受污染耕地溯源调查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5. 推进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组织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3月底前,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6月底前,制订工作方案,督促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规定实现在线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12月底前,完成首批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任务并编制治理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6. 推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责任落实。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以化工和重金属行业为重点,组织实施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项目。督促未完成隐患排查整改的重点监管单位加快完成整改,2021年下半年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企业,应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三)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7. 全面落实农用地安全利用措施。各地要在3月底前制定2022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以县或设区的市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实现水稻、小麦、蔬菜等农用地安全利用措施全覆盖。强化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动态更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加大保护力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分类分区分级精准施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巩固提升安全利用成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严禁种植特定农产品,有序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生态休耕、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有效管控风险。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粮食和储备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8. 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自评估。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季报制度,定期统计安全利用措施覆盖落实情况,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以设区市为单位统计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开展夏熟和秋熟作物监测,监测数据分别于7月10日和12月10前报省农业农村厅。每半年省级组织一次重点地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检查,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安全利用措施。各设区市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自评估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四)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9.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基础上,选取典型行业企业、关闭遗留地块、中药材基地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3月底前,完成调查地块基础信息调查与核实;6月底前,完成布点采样方案编制及评审;9月底前,完成现场采样及检测分析工作;10月底前,完成数据审核与上报;12月底前,完成数据分析及成果集成,按项目管理要求提交系列成果,配合做好项目成果验收相关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0. 加强土壤污染高风险在产企业风险防范。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2021年6月底前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以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高风险在产企业,年底前全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新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自纳入后一年内落实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参与)
11. 落实高风险遗留地块防控措施。对土壤详查发现的高风险历史遗留地块,暂不开发利用的,实施制度性或工程性防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对存在污染扩散风险的地块,应责令土地使用权人及时采取有效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需要开发利用的,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安排,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落实省政协“沿江化工企业退出后土壤修复及场地利用”专题协商会要求,加强沿江地区化工腾退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参与)
(五)强化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12. 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含农用地变更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为重点,变更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办理用途变更手续。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一住两公”地块,根据供地时序,制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计划,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积极支持各地将位于敏感区域及周边的污染地块修复为公共绿地。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14. 定期开展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12月底前制定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工作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核算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全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严守“住得安心”的底线。(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15. 全面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组织对全省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的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开展重点采样监测,掌握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3月底前确定调查对象名单,6月底前完成布点采样方案编制及评审,12月底前完成丰平两期地下水采样及检测分析工作。继续开展省级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基本掌握化工园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推动建立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各化工园区9月15日前提交调查评估报告。(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6. 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监管体系。推动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指导各地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建立优先保护区、风险管控区、重点防控区、治理修复区,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各地于4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成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17. 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充分利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成果和企业自行监测数据等,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 6月底前确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督促相关企业强化防渗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8. 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开展地下水监测井规范化整治,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排查及管控。针对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按照“一井一策”方案,针对非地质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及时采取管控或治理措施,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监测监管
19. 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完善国控、省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快构建化工园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控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重点风险点和一般风险监控点的监测工作,加强对重点企业及园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年底前各地完成周边监测单位数量不低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总数的30%。(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0. 优化调整省级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省控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在“十三五”省控地下水监测点位基础上,以科学反映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地下水污染风险为目标,以人口密集区、重点工业园区为重点,结合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成果,优化设置“十四五”省控地下水区域监测点、风险监控点,形成覆盖三级水文地质分区、全部县级行政区,兼顾污染防治分区的地下水监测网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源头管控专项行动,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落实情况、涉镉等重金属排污单位重金属排放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利用遥感等监管手段,加强污染地块抽查巡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发行为,涉嫌违法违规开发的,依法调查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参与)
(八)开展试点示范建设
22. 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持续典型区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推进区(示范基地)建设,及时总结提炼基地核心区技术成果,验证核心区各项安全利用技术稳定性。在基地示范区启动重金属低积累品种、土壤调理、重金属综合阻控等技术模式的运用,探索安全利用技术大面积、短时间精准落地的推广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23. 推进农用地监测及调查试点。积极推动农用地地块重点监测工作。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把新增耕地“入口关”。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不得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开展各类型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试点和拟复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编制完善《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技术指南》和《拟复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24.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指导无锡梁溪区开展国家级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以梁溪科技城建设为契机,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强化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推进土壤污染存量消除行动,推动解决土壤污染历史遗留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参与)
25. 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指导泰州市开展国家级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围绕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和短板,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和技术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九)加强能力建设
26.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推动出台《电镀行业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铅蓄电池企业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完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地方标准体系。(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强化科技支撑。依托省科技计划,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题,支持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治理技术研发,重点扶持建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领域的省级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监测专项实验室等。(省科技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加强中央资金项目储备工作。统筹谋划我省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各地要根据《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要求,抓紧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3月底前制定2022年项目储备计划,12月底前完成储备入库。各地要定期对中央土壤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查,督促项目单位规范推进项实施和资金使用,及时拨付已完工项目的资金。(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地方各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围绕目标任务,建立部门协同推进的横向机制和“省级牵头、市级推进、区县落实”的纵向机制,加强协调督导,定期会商督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高标准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参与)
(二)强化资金保障
推动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和落地使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用好用足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发挥资金效益。(省财政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三)强化评估考核
将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事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体系,围绕攻坚目标指标、重点任务等进展情况定期调度和评估。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两个刚性指标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美丽江苏等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负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
加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文化阵地,采取多样宣传形式,积极做好群众引导工作,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企业、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的群众基础,形成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浓厚社会氛围。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引导社会有效监督。(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