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建言 | 验收时颗粒物排放执行标准问题?

发布时间:2022-04-19 15:02浏览次数:

网民咨询:环评及批复文件中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66),在验收中,该排气筒的颗粒物排放是执行原环评提出的标准,还是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办理回复:《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第四条规定 “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因此,验收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