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2-00881 组配分类: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执法监督局 发文日期:2022-06-24
名 称: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6-24 08:40浏览次数: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环罚〔2022〕3号

当事人: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18698196Y

地址:镇江新区大港临江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秋

2022年2月9日、10日,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你单位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显示,2021年废水排放量中悬浮物与化学需氧量的实际排放量分别为165.771吨、273.546吨,均超过许可排放量(悬浮物80吨、化学需氧量200吨)。经核算,2021年COD实际排放量275.5123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2021年10月7日COD排放量达200.1419吨,已超过排污许可证总量;悬浮物实际排放量175.2738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2021年5月排放量达84.0643吨,已超过排污许可证总量。

2.2021年10月24日,你单位煅烧尾气配套的脱硫塔碱泵电机烧毁,导致当日在线数据二氧化硫从11:00至20:00小时均值连续超标,最高小时均值达795mg/Nm3,日均值达173 mg/Nm3,超过许可排放浓度80 mg/Nm3。上述时段煅烧尾气排放口小时排放流量最大值为60407标立方米,最小值为53162标立方米。

3.2022年2月9日下午,你单位黑渣处理车间一只储罐正在搅拌物料,配套的两级碱喷淋设施有一级碱喷淋喷淋泵未运行。

4.2022年2月10日凌晨,你单位污水站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中一级碱喷淋未运行。

5.你单位煅烧尾气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处于故障状态,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手动监测。经调查,你单位煅烧尾气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于2022年1月29日发生故障,你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每天检测1次颗粒物,但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每天不少于4次进行手工监测,每次间隔不超过6h。

经调查,你单位近两年被行政处罚1次。

你单位问题1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问题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问题3、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已构成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问题5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已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

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 调查询问笔录(2份);3. 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7份);4.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 身份证复印件(3份);6.授权委托书(1份);7.排污许可证(1份);8.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1份);10. 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1份);11.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1份);12. 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报告(1份);13. 整改报告1份;14.执法证复印件;15.其他。

2022年4月28日,我厅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苏环行(听)告字〔2022〕第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5月6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5月13日,我厅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苏环罚听字〔2022〕1号),决定于5月30日举行听证会。2022年5月27日,你单位向我厅提交撤销听证申请。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我厅决定终止听证。现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2022年第4号),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问题1: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按照《通用裁量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2.8万元。

针对问题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按照《排放大气污染物 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表6-1》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1万元,责令煅烧生产线限制生产一个月。

针对问题3、4: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按照《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表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万元。

针对问题5: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按照《通用裁量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9万元。

综上,我厅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柒拾捌万柒仟元

2.责令煅烧生产线限制生产一个月;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至江苏省内任何一家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罚没款账号:120001),由农行当场开具罚没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柒拾捌万柒仟元。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局  侯炳轩 

联系电话:025-58527504    邮政编码:210036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76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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